鄰居是檢舉魔人!門口監視器拍到13次騎車違規 法院全判不罰

▲台南孫姓女子不服鄰居以住家監視器拍攝畫面檢舉交通違規被罰共11300元,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台南庭認為住家監視器拍攝檢舉畫面,違反憲法對「隱私權」的保障,判罰單全部撤銷。(圖/記者林東良攝)

▲台南孫姓女子不服鄰居以住家監視器拍攝畫面檢舉交通違規被罰共11300元,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台南庭認為住家監視器拍攝檢舉畫面,違反憲法對「隱私權」的保障,判罰單全部撤銷。(圖/記者林東良攝)

記者林東良/台南報導

台南孫姓女子被鄰居住家監視器拍攝13次騎車出門違規行為向警方檢舉,致孫女被告發13張罰單,共罰11300元,孫女向台南市交通局申訴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台南庭認為,檢舉人蒐證行為侵犯孫女隱私權、行動自由權,蒐證已逾合理範圍,裁罰違反比例原則、誠信原則,判決撤銷全部罰單。

判決指出,孫女從2023年2月5日13時18分許至同年3月15日19時30分許期間,騎車出門時連續被鄰居裝設的住家固定式監視器拍下交通違規行為畫面,並向警方提出檢舉,檢舉項目包括「機車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轉彎或變換車道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使用燈光」等。轄區台南市警五分局根據檢舉資料逕行舉發,共開出13張罰單,裁罰金額從500至1200元不等,累計共11300元。孫女不服向台南市政府交通局申訴,惟交通局認為違規行為屬實依法裁罰並無違誤而駁回申訴。

孫女不服再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台南庭提起行政訴訟,孫女認為檢舉人利用固定式監視器,讓她一家除受到龐大的行政裁罰,且此行為長期且持續窺探她們一家人隱私,這種惡意檢舉的手段合法性不宜,已構成妨害秘密罪,相關罰單均應撤銷。

惟交通局卻認為,根據民眾提供的檢舉監視器錄影光碟影像,違規車輛的車號、車型、車體顏色及違規時、地都清楚顯示,係直接拍攝所得,並沒有造假,且違規係事實,員警自應依法舉發。且檢舉人提出監視器影像拍攝地點為孫女住家門口騎樓,騎樓屬公眾通行道路,孫女及車輛在道路上的行動或移動軌跡,並非私密敏感事項或個人隱私資料,尚難認屬於違反隱私權而取得的證據;公共空間乃不特定大眾均可共見,並沒有隱私權可言,不能以保護隱私權為理由,否定監視器的證據能力,故舉發並無違誤。

法官審理後指出,檢舉人於自家住宅前方騎樓,即孫女住處隔壁設置監視器,以此方式持續蒐證鄰居即孫女於公共場域之交通行為及車牌等足資辨識人別之個人資料,經權衡、對比受舉發之交通違規情節及孫女之私人活動及隱私、個人資料自主、行動自由所受侵擾程度,顯有輕重失衡而失其比例,依社會通念認已逾合理範圍,舉發機關一旦援用所得蒐證證據,其行政作為顯逾比例原則,故應不予援用。

法官進一步說明,在參與社會生活時,個人之「行動自由」,難免受他人行動自由之干擾,惟於合理範圍內,須相互容忍,乃屬當然,但如行使行動自由逾越合理範圍侵擾他人行動自由時,自得依法予以限制;對個人「隱私權」之保障,不因身處公共場域而失其必要性,個人縱於公共場域中,亦應享有依社會通念得不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接近等侵擾私人活動領域及個人資料之自主,並應受法律保護。

法官指出,檢舉人以此方式持續注視、監看、接近原告孫女之私人領域活動,舉發機關倘援用該檢舉證據,行政行為顯非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舉發機關即應不予援用。舉發機關、處罰機關就檢舉人提供監視器畫面證據,即應排除其證據適格而不得援以為處分之事實認定基礎。原處分採認監視器畫面作為裁罰之證據資料,顯有違反比例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即屬違法之行政處分,台南市政府交通局所辯,與法不符難認可採認,原告孫女訴請撤銷原處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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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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