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否決選罷法覆議 中選會:新法公布前提出之罷免適用舊法

▲▼全台罷免團體於2/10由曹興誠董事長陪同赴中央選舉委員會遞送罷免選區立委提議連署書,第二波連署書四點已送達中選會。(圖/記者湯興漢攝)

▲立院11日否決行政院提出的選罷法覆議案,中選會表示,新法公布前提出的罷免案,仍適用舊法。(圖/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陳家祥/台北報導

立法院今(11日)否決行政院針對選罷法修法所提的覆議案。國民黨立委翁曉玲認為,新法公布後,第二階段連署就要附身分證,避免出現連署不公平狀況。對此,中選會說,根據選罷法,法律修正施行前已向選委會提出罷免案,仍適用修正前規定。

中選會表示,依據選罷法第131條規定,「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發布選舉公告之選舉,或已向主管選舉委員會提出之罷免案,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也就是說,罷免從提議、連署、投開票等各階段,若適用舊法者,則隨後連署、投開票等各階段亦適用舊法。

反之,若罷免提議送件適用新法者,則後續連署、投開票等各階段,始適用新法。至坊間特定或少數學者誤解法律有此特別規定之處,亦再次併此予以澄清。

此外,中選會也說,有關選罷法就提議簽署罷免提議書時點為表意自由,並不是屬選務機關能干涉的範疇,這是法律主管機關內政部見解,也是過往司法實務見解。

依選罷法第75條第1項規定,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1年者,不得罷免。提議領銜人應於公職人員就職滿1年後,始得檢附罷免提議書等資料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至於提議人名冊連署期間法既無明定,亦未列為應予刪除之事由,當無另行限制之必要。

▲▼全台罷免團體於2/10由曹興誠董事長陪同赴中央選舉委員會遞送罷免選區立委提議連署書,第二波連署書四點已送達中選會。(圖/記者湯興漢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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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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