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信託慈善基金會董事長辜仲諒,遭高等法院裁定監控與境管8個月。(圖/記者吳銘峯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中國信託慈善基金會董事長辜仲諒,因澄清湖大樓購地案,一審被判刑7年8月,遭法院實施科技監控,以攜帶「個案手機」定期拍照方式報到。由於他監控期限將至,高等法院9日再度裁定,延長監控與境管8個月,辜仲諒須於每天上午7時至11時,在住居所以個案手機自拍,傳送至監控中心。
辜仲諒在2005年擔任中國信託商銀董事長時,公司以9.5億元購買澄清湖大樓、作為中信商銀第二訓練中心及南部休憩中心。檢方認為,辜仲諒在其中隱瞞關係人交易並墊高交易成本,使中信商銀蒙受多付1億元的損失,因此提起公訴。一審在去年5月間依《銀行法》背信罪,判辜仲諒7年8月徒刑,另3名時任中信商銀主管張明田、林祥曦與李聲凱,各判刑8年、9年6月與9年4月,辜、張與林3人附加即日起限制出境、出海各8個月。
另外檢方也在判決後,聲請對辜仲諒等4人實施科技監控,台北地院審理後,裁定4人即日起至去年9月26日止,增加每天以法院配發個案手機自拍面部照片、回傳科技設備監控中心報到1次措施,若4人違反防逃措施,將可羈押。至於本起澄清湖大樓購地弊案則上訴第二審,由高等法院審理。
高等法院收案後,身兼中華棒球協會理事長的辜仲諒,就因當時公司、家族以及中華棒協有多項活動,聲請變更科技監控的拍照地點。但當時遭高等法院拒絕,僅改成准許他在台北市中山北路7段的住所地拍照報到。並裁定於7月份起,實施監控與境管8個月。
由於監控期限將至,高等法院於9日再度做出延長監控的裁定。高院指出,辜仲諒等4人於本案中的罪責不輕,存有日後被民事訴訟途徑追索賠償之風險,基於趨吉避凶、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辜仲諒等人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或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具有逃亡動機。再加上4人都曾任銀行高階主管,具有境外生活的能力與資力,高院認為有相當理由足認辜仲諒等人有逃亡之虞,仍有繼續限制出境、出海、指定機關定期報到及以電子腳環科技設備監控之必要,因此高院裁定4人均延長監控、境管8個月。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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