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罵店員三字經獲無罪 法官:公然侮辱不是「髒話罪」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男子阿興(化名)去年8月間在屏東縣某超商消費,因為不滿店員態度不佳,當場說出「愛做不做,態度那麼差,X你娘」等話,反而吃上官司。不過,屏東地院法官認為,阿興的行為短暫,難認會對店員的名譽造成重大減損,況且公然侮辱罪並非「髒話罪」,最終因證據不足,裁定阿興無罪。

▲▼法官,法槌,法庭,法院,裁定,判決,庭審,審判,聽證會。(圖/CFP)

▲法官認為,公然侮辱罪不是「髒話罪」。(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檢方在判決書中主張,阿興去年8月間在屏東縣某超商消費時,因為不滿店員的服務態度,竟當場辱罵「愛做不做,態度那麼差,X你娘」,足以貶損店員的名譽,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訊後依法將他起訴。

阿興辯稱,當時店員的態度不好,很不耐煩的樣子,他才會說出上述那些話,但自己的態度也不算好。店員也表示,當時阿興想買咖啡,口頭告知要等一下,阿興就說「等不了,怎麼樣」,雖然阿興的同行友人有幫忙勸阻,但阿興還是一直抱怨,接著便轉身離開。

屏東地院法官認為,阿興是因為不滿店員的服務態度,一時情緒不滿才會罵髒話,但公然侮辱罪並非「髒話罪」,如果僅因言詞不雅、不當就構成犯罪,將會讓法院在適用公然侮辱罪構成要件時,陷入語言、道德糾察隊困境,反而過度介入干涉民眾個人修養或言行品味的私德領域,遠離該罪正當之保護目的。

法官接著表示,阿興的行為屬於短暫言語攻擊,沒有反覆或持續謾罵,當場見聞者不多,依照社會共同生活的一般通念,難認會對店員的社會名譽及名譽人格產生明顯、重大減損,加上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阿興的言論已經逾越一般人可以忍受的範圍,自然無法以公然侮辱罪相繩,最終裁定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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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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