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男子小豪(化名)前年4月間在彈珠店撿到一個皮夾,但他聲稱原本要把皮夾拿去派出所,因為口袋沒有拉鍊,中途不慎遺失。高雄地院法官日前審理之後,認為小豪沒有為自己的主張提出相關證據,應當為事後卸責之詞,考量到他已經賠償失主8000元,最終依犯侵占遺失物罪判處他罰金2000元。也就是說,小豪因為此案,共計倒賠了1萬元。

▲小豪在彈珠店撿到皮夾,但他聲稱皮夾在前往派出所的途中掉了。(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小豪2024年4月間與友人一起前往高雄市一間彈珠店消費,他在地上撿到一個皮夾,裡面有現金3000元及證件。檢方認為小豪沒有將皮夾送交派出所,反而意圖占為己有,訊後依法將他起訴。
但小豪辯稱,他撿到皮夾時有詢問旁邊的人,沒有人知道失主是誰,他就把皮夾放在機台上繼續玩彈珠,結束之後才想到要把皮夾送交派出所,無奈口袋沒有拉鍊,等到了派出所,他才發現皮夾在中途掉了。
高雄地院法官認為,雖然小豪聲稱是前往派出所的途中不慎遺失皮夾,但他至今都沒有提出相關證據,僅憑空言所辯,無非是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法官表示,考量到小豪已經與失主達成調解,並如數給付調解金額8000元,最終依犯侵占遺失物罪,判處他罰金2000元,得易服勞役2日,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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