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台北報導
江姓男子是一名通緝犯,他在住處外面撿到一張警察服務證,竟偷偷藏在隨身包包裡,今年3月間因為遇到警方盤查,這才露餡。台北地院法官日前審理此案,並依侵占遺失物罪判處江男罰金8000元,得易服勞役8日。

▲江男把撿到警察服務證放在隨身包包裡,直到搭車被警方盤查才露餡。(示意圖/達志影像,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江男先前在住處外面,撿到一張警員A遺失的「警察服務證」,竟私自偷偷藏了起來;今年3月13日傍晚6時許他搭車外出,途中遇到警方盤查,他因為被通緝,見狀立刻拔腿就跑。
後來警方經駕駛同意對車子進行搜索,並在江男遺留於車上的包包中,發現警員A的警察服務證。江男到案之後,面對警詢及偵查均坦承不諱,訊後被檢方依涉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起訴。
台北地院法官認為,江男把撿到的警察服務證占為己有,造成警員A受有掛失補辦等財產損害,考量到他已經坦承犯行,最終依侵占遺失物罪判處罰金8000元,得易服勞役8日,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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