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通過再生醫療雙法 非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可重罰2000萬

▲行政院院會記者會。(圖/記者陳家祥攝)

▲行政院院會記者會。(圖/記者陳家祥攝)

記者陳家祥/台北報導

為確保再生醫療的安全、品質及有效性,維護醫療迫切需求病人即時接受先進再生醫療的權益,行政院會25日通過衛生福利部擬具的《再生醫療法》及《再生醫療製劑條例》等兩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院長陳建仁說,再生醫療是國際間重點推動項目,推動立法可維護醫療迫切需求病人即時接受先進再生醫療的權益。

行政院長陳建仁表示,全球新興生醫科技迅速發展,再生醫療是國際間重點推動項目,也是台灣六大核心戰略產業中「台灣精準健康產業」的重點項目之一。

為促進台灣再生醫療領域發展,加速再生醫療研發成果擴大應用於臨床醫學,衛福部推動制定「再生醫療法」及「再生醫療製劑條例」之立法,強化再生醫療技術與製劑的管理與銜接,並確保再生醫療的安全、品質及有效性,維護醫療迫切需求病人即時接受先進再生醫療的權益。

衛福部表示,本次《再生醫療法》及《再生醫療製劑條例》立法,是呼應再生醫療之臨床實務管理需求及產業發展需求,促進再生醫療領域發展,並加速再生醫療研發成果擴大應用至臨床醫學、強化再生醫療技術與製劑之管理與銜接,對於確保再生醫療的安全、品質及有效性,以及維護病人權益,至為關鍵。

衛福部表示,該法案以確保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之安全性及品質,維護病人接受治療之權益為目標,對於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之行為予以規範。尤其,再生醫療之技術性高、複雜度高,且發展快速多變,為確保醫療機構之執行或細胞之操作具有一定之成熟度及穩定性,足以提供病人安全有效之治療,明文規定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前,應進行並完成人體試驗。

衛福部指出,此次立法草案也針對醫療機構得執行再生醫療之範疇、組織細胞來源管理、監督及救濟等事項,都予以明定,供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關業者遵循。

《再生醫療法》草案,全文共計35條七章節;另,為增進病人接受先進治療之可近性,並兼顧我國醫藥生技產業發展,考量再生醫療製劑之成分異質性、製程特殊性及治療複雜性,參酌國際間立法管理,擬具符合我國實務需求之「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作為藥事法特別法,以建構健全的再生醫療製劑全生命週期管理法規環境,促進產業發展。

衛福部表示,再生醫療從學研發展到臨床試驗、臨床應用,屬於技術密集且開發期長的高度管制產業,因此期待透過再生醫療專法的制定,完善管理法規制度,並有效整合資源,以營造友善環境,希冀各界支持,共同促進國內再生醫療產業發展。

《再生醫療法》草案要點包含人體試驗及研究、再生醫療執行、組織細胞管理、監督及救濟等。明定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前應進行並完成人體試驗,提供病人安全有效的治療;明定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訂定組織細胞來源管理,應對提供者進行合適性判定;訂定非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為再生醫療打廣告,可處200萬以上、2000萬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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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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