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批週刊偷拍侵犯隱私卻盜圖打廣告 雞排妹要賠1.5萬

▲雞排妹:「台灣這邊還在吵我要最便宜的台灣雞蛋。」(圖/翻攝自Facebook/鄭家純)

▲雞排妹鄭家純被週刊指控盜圖打廣告,判賠1萬5000元確定。(圖/翻攝自Facebook/鄭家純)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雞排妹」鄭家純前年(2021年)夜會一名保時捷男,被《鏡週刊》跟拍報導,雞排妹批《鏡週刊》侵犯隱私與肖像權,卻被抓包她從報導影片截圖格放,上傳自己IG並以箭頭對話框對著包包露出的面膜外盒,要粉絲「猜猜這一盒是什麼」,《鏡週刊》告雞排妹盜圖打廣告侵害著作權、索賠10萬元,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認定雞排妹擅自重製他人攝影著作,用於商業用途又沒標示照片出處,判她須賠1萬5000元確定。

《鏡週刊》於2021年7月14日,以《新歡已有未婚妻》為題,報導跟拍雞排妹鄭家純(已改名鄭采勻)夜會保時捷男2天的系列圖文,雞排妹事後否認當小三,保時捷男公開向雞排妹道歉,自稱多年來維持「開放式交往關係」、沒有正宮更沒未婚妻,而被稱為保時捷男未婚妻的女子也向雞排妹道歉,表示「我是(保時捷男)未婚妻的部分並非事實」。

雞排妹藉此痛批《鏡週刊》的跟拍報導侵犯她的隱私權與肖像權,但同月22日卻被發現,她在個人IG上傳一張取自《鏡週刊》報導內容的影片截圖,格放後留下自己左手拉著旅行箱的背影,並後製1個箭頭對話框指著旅行箱上疊放的一個包包,要粉絲「猜猜這一盒是什麼」。

原來圖中包包的袋口露出一盒物品,雞排妹稍後PO文揭曉這是某品牌面膜。發行《鏡週刊》的精鏡傳媒公司認為雞排妹擅自盜圖重製,藉此為面膜產品打廣告,侵害攝影著作重製權與姓名表示權,提告要求雞排妹賠償10萬元並公開道歉。

雞排妹辯稱本案所用新聞照片沒原創性,截圖僅為「不重要、非精華及非核心部分」,佔原圖比例很低,更沒做商業用途,而是分享個人穿搭小物心得,屬於合理使用,加上許多媒體跟進報導,大家都知這些圖像來自《鏡週刊》,她使用這張截圖是以「反諷、自嘲」方式,抗議《鏡週刊》偷拍侵犯她隱私權與肖像權。

智產商業法院一審認定,本案新聞圖片具有原創性,並非任何人用同樣攝影器材站在相同位置就能拍攝,影像呈現雞排妹與保時捷男在地下停車場手牽手背影,容貌沒入鏡,未侵犯肖像權,但雞排妹截圖格放加上對話框及後續用法,的確是商業用途,雞排妹雖裁切掉照片右側的保時捷男,剩下自己身影,仍使用單張圖片50%。

一審據此認定,雞排妹本案截圖重製不屬於合理使用範圍,更沒註明圖片出處,影響《鏡週刊》之後繼續使用這張圖片的經濟價值,雞排妹的抗辯顯然忽略著作財產權的特性,判她應賠償1萬5000元,但不必公開道歉。

雞排妹上訴智財商業法院二審,聲稱本案照片是記者偷拍、用來炒作八卦話題,毫無構圖美感,任何人在同樣瞬間所拍照片相差無幾,「沒有任何著作價值」,她也沒替這家面膜產品代言,截圖單純善意分享而非用於營利,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可省略註明圖片出處。

法官認為本案《鏡週刊》記者刻意構圖將雞排妹與保時捷男手牽手的畫面置於照片中央,並讓左邊「飯店HOTEL」橘底白字入鏡,讓讀者知道拍攝地點在飯店停車場,且感受到2人愉快進入飯店的氛圍,完整捕捉新聞事件的瞬間,的確具有原創性,受《著作權法》保障。

法官指雞排妹本案未經授權就重製《鏡週刊》新聞圖片,PO文時正值這個面膜品牌辦促銷活動,雞排妹IG粉絲超過95萬人、具有高人氣,即使跟面膜廠商無商業合作關係,雞排妹此舉仍有推銷意味並產生宣傳效益,已屬商業用途,加上沒註明出處,用法也毫無反諷、自嘲性質,不構成合理使用而免責情形。

但法官考量《鏡週刊》本案照片潛在市場或現在價值,不因雞排妹侵權行為受太大影響,據此駁回雞排妹的上訴,仍判她須賠償1萬5000元,全案確定。雞排妹反控精鏡傳媒公司本案報導的偷拍行為,侵犯她隱私權與肖像權,求償精神慰撫60萬元,一審認為雞排妹是公眾人物在公開場合被跟拍,報導內容也非全無公益性,判她敗訴,雞排妹已上訴二審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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