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代言亂象多 北京新規定:沒使用過不能代言

▲▼女星購物凹打折。(圖/CFP)

▲北京規定廣告代言人必須使用過才能推薦。(圖/CFP)

記者蔡紹堅/綜合報導

北京市市場監管局近日發布《北京市廣告發布行為合規指引》,規定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應當依據事實,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及證明。

根據《北京市廣告發布行為合規指引》,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應當依據事實,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也不得用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

對於代言廣告,還須審查代言人是否具備代言資格。代言人要持有廣告代言批准文件。對在虛假廣告中作推薦、證明受到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利用其作為廣告代言人。

北京市市場監管局相關負責人表示,行政執法部門會將明星虛假違法代言等記錄及時推送至全國信用訊息共享中心,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向社會公開,供公眾自行查詢。

《北京市廣告發布行為合規指引》中也有不少以「保護未成年人」為出發的規範,包含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傳播媒介上不得發布醫療、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廣告,以及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路遊戲廣告。

同時,針對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服務的廣告中也不得含有勸誘其要求家長購買廣告商品或服務、可能引發其模仿不安全行為的內容。《北京市廣告發布行為合規指引》還特別提出,不得發布面向中小學、幼兒園的校外培訓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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