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夫同居小三「狂種草莓季」抖音放閃 1關鍵只有他要賠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高雄男子阿偉(化名)與小三A女同居,兩人不僅以老公、老婆互稱,還將留下吻痕的行為稱為「草莓季」,並把相關影片上傳至抖音曬恩愛,沒想到卻被老婆抓包,遭提告求償80萬元。高雄高分院審理後,認為A女是在不知情的狀況下答應交往,因此不用負責,最終僅判阿偉要賠償8萬元,全案確定。

擁抱示意圖。(圖/達志示意圖)

▲阿偉與A女同居曬恩愛,卻被已經協議離婚(尚未登記)的妻子告上法院。(示意圖/達志影像,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阿偉的妻子在判決書中主張,丈夫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A女交往同居,雙方互稱老公、老婆,甚至將留下吻痕的行為稱為「草莓季」,並把相關影片、照片上傳至抖音,再到該平台相互留言,互動十分親密,造成她精神上受到莫大痛苦,因此決定向兩人提告求償80萬元。

對於妻子的指控,阿偉辯稱,他和妻子已在2021年6月簽立離婚協議書,同年7月透過LINE協議分居,同意各自生活,互不干涉對方的感情發展,妻子當時就應該預見他會與其他女子交往,卻未對此表示反對意見,他的行為都發生在協議分居之後,應當沒有侵害到妻子的配偶權。

A女也表示,和阿偉交往時並不知道對方尚有婚姻關係存在,只看過男方家中有小孩用品,沒有女性用品,她不是故意侵權;況且阿偉和妻子當時已經協議分居,夫妻倆形同陌路,婚姻早已產生重大破綻,妻子所受到的損害輕微,卻提告求償80萬元,金額顯然太高了。

一審法官認為阿偉和妻子既然已經協議分居、離婚,妻子也沒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阿偉和A女是在達成協議之前就開始交往,因此不採信她的說詞,裁定兩人免賠。

妻子不滿提出上訴,高雄高分院合議庭認為,縱使阿偉是在與妻子達成協議後才與A女交往,但他尚未辦理離婚登記就跑去和他人同居,確實侵害到妻子的權益,最終判他應賠償8萬元;A女則因為不知情獲判免賠,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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