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合一懶人包/投票日有哪些禁止事項? 誤觸最高罰500萬

▲▼中選會強調,投票所30公尺內外都不可有干擾、妨害或擾亂投票,或是從事錄影監控他人投票之行為。(圖/中選會提供)

▲中選會強調,投票所30公尺內外都不可有干擾、妨害或擾亂投票,或是從事錄影監控他人投票之行為。(圖/中選會提供)

記者江采蓁/台北報導

九合一大選將在26日登場,中選會提醒,投票日當天,不得從事競選、助選或罷免活動,違反者可處以新臺幣50萬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另外,針對網傳「投票所30公尺內或外,都可錄影、監控民眾投票」一事,中選會也呼籲切勿聽信,民眾若遇有此類如此惡意之選務造謠,可向檢警司法機關報案或舉發予以依法究辦。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5條,除執行公務外,任何人不得攜帶行動電話或具攝影功能之器材進入投票所,違者將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中選會表示,實際上司法檢警機關在歷年以來的選舉過程中,就不斷強調,無論是投票所30公尺內外,均不得有違反刑法、選罷法等規定之行為,尤其是錄影監控他人的投票行為,以免觸法且還會有刑事責任。檢警司法機關在過去都曾發布對外新聞稿與透過記者會等各種方式向民眾宣導,投票所30公尺內外,不論直接或間接,若有妨害或擾亂投票順暢進行,或妨害民眾自由行使其投票權之不法行為,如叫囂、辱罵、監控、恐嚇、施以不法腕力等,按情節輕重,應依刑法第142條或第147條究辦。

中選會進一步指出,投票日於投票所四周30公尺內外,若有妨害或擾亂投票之進行,或妨害民眾自由行使其投票權等不法行為,將由檢警司法機關依刑法第142條及第147條規定處理。尤其,如於投票所30公尺內外架設手機或攝影器材,另從事選舉人或投票權人之錄影監控行為者,恐已涉嫌並構成妨害或擾亂投票罪之犯行,定會聯繫檢警司法機關予以偵辦。

中選會也強調,投票日當天除了不可有競助選或從事拉票的活動外,若在投票所30公尺內、外逗留或徘佪不去,或不時對前來投票之民眾「比手勢」、「打躬作揖」或「講悄悄話」等疑似拉票或從事固票之人,選務機關也會立即通知監察小組委員並請檢警司法機關列為偵查重點對象。

而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6條規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日從事競選、助選或罷免活動,違反者,依同法第110條規定,處以新臺幣50萬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由於這次選舉不少候選人喜歡發放口罩作為競選小物,中選會也特別提醒,若佩戴候選人口罩進入投票所,也會涉及競助選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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