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銀遭美國重罰57億轉求償 二審逆轉判蔡友才須賠5千萬

▲▼兆豐金前董座蔡友才。(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片)

▲兆豐金前董座蔡友才。(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片)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兆豐金控旗下的兆豐銀行紐約分行,與巴拿馬分行有多筆可疑交易,遭美國官方於2016年間重罰57億餘元。兆豐銀轉向蔡友才等人求償,一審判決免賠。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二審審理後,認定蔡友才有疏失,因此4日改判蔡友才須賠償5千萬元。可上訴。

本案源於美國紐約州金融檢查局於2015年初對兆豐銀行紐約分行進行年度金融檢查,並於2016年2月間出具檢查報告,提出8項應立即改善事項及7項應改善事項,最後於當年8 月間繳納美金1.8億元(新台幣57億6,195萬3,509元)罰款。事件傳回國內後,震驚金融界。

全案由檢調單位接手偵辦,查出前兆豐金董事長蔡友才具有疏失,依照違反《證券交易法》提起公訴,但一審僅認定他涉犯偽造文書罪,輕判9月,目前上訴二審審理中。此外,兆豐銀也認為蔡友才與前總經理吳漢卿,2人未善盡監督責任,因此起訴,分別向2人求償57億餘元,創下我國上市公司向董事求償的天價案例。

不過求償官司的部分,一審台北地院全數駁回。兆豐銀針對其中的2億元上訴第二審,二審高院審理後,於4日做出改判。高院認為蔡友才未督導海外分行建立有效之法令遵循制度;董事會也未加強對海外分支機構法令遵循及防制洗錢之督導;內部稽核也未能確保查核品質及督促海外分行改善缺失,工作報告流於形式等整體性缺失;法令遵循人員之工作安排也有職務衝突,且未充分瞭解防制洗錢法令規範。因此高院認為兆豐銀遭到裁罰,乃因蔡友才具有前開過失行為所致,必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經審酌後,逆轉改判蔡友才須賠償5千萬元。至於吳漢卿仍不須賠償。本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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