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呂姓男子去年1月入住中科大飯店並使用跑步機,不料卻在跑步機上滑倒昏厥,飯店人員遲至1小時後才察覺異狀,雖緊急將呂男送醫,但呂男仍宣告不治。(圖/示意圖,與本案無關/Pakutaso)
記者林冠吟/台中報導
一名呂姓男子去年1月入住中科大飯店,晚間前往飯店健身中心使用跑步機時,卻不慎滑落昏厥,不過呂男昏厥後飯店人員卻晚了1小時才發現呂男有異,緊急將其送醫後,呂男仍宣告不治。事後呂男家屬認為飯店有過失,對中科飯店求償;台中地院審理後,認定飯店有疏失,判飯店需呂男家屬等共350萬餘元。
判決書指出,呂姓男子和老婆結婚後育有3名子女,其在去年因故入住中科大飯店,並在晚間9時許時前往飯店2樓的健身中心使用跑步機,不過呂男只用了約30分鐘後就突然滑落昏厥,由於這期間並沒有人使用健身房,飯店人員也未及時發現,直到呂男昏厥後約1小時才察覺有異,雖然緊急將人送醫,但仍回天乏術。
事後,法醫也對呂男進行相驗,認定呂男的死因為高血壓病史導致心因性休克死亡。呂男的家屬則認為飯店有疏失,向飯店提告求償約722萬元,主張飯店沒在健身房內安排固定管理或巡邏人員,儘管飯店有裝設監視器,但卻未派人隨時監看螢幕,導致呂男倒地後長達1個多小時都無人聞問,如果當時可以及時對呂男進行CPR與AED急救送醫,就可以避免呂男死亡的結果。
庭審時,中科飯店則表示,飯店1樓櫃台有裝設AED,且健身房內也有設置緊急鈴,同時也有張貼高血壓者不得使用之相關告示,主張他們所提供的服務已具備安全性,並無過失;且飯店為了顧及旅客的隱私,不宜過度巡視健身房,呂男當時登記使用健身房,依規定最多可以使用到晚間11點,飯店則須依最常使用期限的前5分鐘通知旅客離場即可,何況當天的當班人員在事發當下也迅速通報、陪同呂男送醫,並主張呂男的死因為心因性休克,是呂男自身的疾病因素所致,飯店並無過失。
不過台中地院審理後卻認為,中科大飯店所設置的健身房位於2樓室內的密閉空間,儘管健身房的大門為透明玻璃,但只能看到牆面,形成視覺死角,縱使設置管理人員也不可能看的到健身房內的動靜,且中科大飯店也未設置人員隨時監看監視器,顯見其為了節省營運成本,未配置足額人力巡視健身中心,因而無從確保住宿房客的人身安全,認為中科大飯店所提供之服務欠缺安全性,和呂男的死亡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應付損害賠償責任。
但法官也指出,呂男明知自己有高血壓病史,卻無視健身房公告進入運動,也有過失責任,判中科大飯店須賠償呂男家屬共約350萬餘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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