挨告和人夫上摩鐵1小時  類小三搬出和他姑姑「3人行」慘了

▲▼摩鐵,MOTEL,飯店,HOTEL,臥室。(圖/免費圖庫PIXABAY)

▲摩鐵示意圖。(圖/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陳宏瑞/高雄報導

高雄市一名洪姓人妻懷疑老公有外遇,私下偷偷跟蹤,去年5月間果然拍到老公開車載了一名吳姓女子上摩鐵,兩人待了一個多小時後離開,洪妻事後拿著影片,提告配偶權受損求償50萬元,吳女則辯稱當時還有第三人在,不可能發生性行為,但法官認為,和有婦之夫在摩鐵共處一個小時,已逾越合理的社交行為,因此判吳女應賠償8萬元。

判決指出,洪女的老公是在去年5月14日下午1時許,開車先到仁武區載了吳女,2點多兩人一起進入鳳山區一家汽車旅館,待到下午4點許才離開,洪女拍到吳女就坐在老公車子的副駕駛座上,因此認為兩人在摩鐵待了一個多小時,已逾越一般社會通念所能忍受程度,侵害她的配偶權,提告求償50萬元,而洪女和老公也在去年底離婚。

法院審理時,吳女辯稱洪女老公是她多年好友,當天是洪女老公的姑姑從桃園南下高雄,洪女老公是先載了姑姑後,才去仁武區載她,3人原本要找洪女老公的爸爸談土地投資的事情,但路上姑姑突然身體不適,才找了摩鐵讓姑姑休息,兩人並非單獨在摩鐵共處一室,也沒有侵害洪女配偶權。

但法官認為,汽車旅館具有相當隱密性,極易便利男女間的親密行為,吳女和有婦之夫在摩鐵房間獨處長達1小時,依社會通常觀念,就算兩人沒發生性行為,但已逾越合理社交行為的範圍,且吳女無法提出當天有姑姑在場的證據。

法官認為,就算姑姑身體不舒服,為何不先去就醫或在公共場合休息片刻,而跑去摩鐵?因此認定已侵害洪妻的配偶權,應賠償8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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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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