甩「白色液體」到女子臀部判無罪 他要警撤「性騷」處分敗訴

▲牛仔褲,手插口袋。(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台北一簡姓男子看展時,手甩液體到一媽媽臀部上,被該名媽媽報警提告,刑事部分法院雖判簡男無罪,但簡男上訴要求撤銷警方「成立性騷擾」的行政處分部分則敗訴。(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郭玗潔/台北報導

台北一名媽媽帶小孩看展時,突覺臀部被碰觸,伸手一摸,褲子上竟有「白色不明液體」,怒而向現場一名簡姓男子提告。因該褲子送驗後,認定上面的液體為水,案經上訴到台灣高等法院,簡男被判無罪定讞,但簡男仍不滿被警方依性騷擾起訴,覺得名譽受損,要求撤銷警方「成立性騷擾」的行政處分,案經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判仍敗訴。

判決書指出,一名媽媽於2020年5月18日帶小孩到台灣昆蟲館看展,突然感覺到有人用手碰自己的左臀,查看後竟發現長褲左臀處有一灘「白色不明液體」,覺得是精液,且旁邊只有簡男一人,隨後報警處理。

案經大安分局調查,認定簡男性騷擾事件成立,移送地檢署偵辦。簡男不服,認為名譽受損,提出再申訴被駁回,一路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要求撤銷警方「成立性騷擾」的行政處分。

檢警也將當天該名媽媽穿的長褲拿去化驗,認定褲子上的液體為水,未檢測到精液相關化學反應。但勘驗監視器後認為,簡男當時帶小孩在恆溫動物區觀展,孩子們離開後,簡男仍刻意在該名媽媽附近徘徊、張望,見現場只剩媽媽與她的幼子,簡男先是把手放在嘴部,再把手往下甩,甩的時候手掌張開,疑似有碰到該名媽媽的臀部,引起她注意轉頭查看。

簡男則表示,當天天氣太熱,他拉下口罩擦拭口鼻汗水,順手把水甩出,是無心的動作,並沒有碰觸到對方。

此案的刑事部分,經台北地院檢視監視器,認為簡男所言不無可能,且簡男僅因甩手有疑似觸摸該名媽媽臀部的行為,難認帶有性暗示、含有調戲之意味,判處無罪,案經上訴到台灣高等法院維持一審無罪判決,全案定讞。

簡男又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要求撤銷警方「成立性騷擾」的行政處分,不過法院認為,構成性騷擾防治法之要件,主要是從「被害人感受」出發,而非以行為人具備性騷擾意圖為必要,判簡男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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