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吃生教組長被活逮!正宮錄下「撞擊聲」成鐵證 小三也出手了

▲宜蘭一女校護偷情挨告賠30萬元,反告元配3罪,宜蘭地院審結只判元配犯恐嚇危害安全罪,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圖/記者游芳男攝)

▲宜蘭一女校護偷情挨告賠30萬元,反告元配3罪,宜蘭地院審結只判元配犯恐嚇危害安全罪,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圖/記者游芳男攝)

記者游芳男/宜蘭報導

宜蘭一國小已婚的女校護與男生教組長,2021年5月間,在組長家中偷情,被元配裝設的監視器錄下,校護偷情偷到家中,元配氣炸怒提告,校護與組長各被判賠30萬元,而校護之後反告元配恐嚇、妨害秘密、妨害名譽等3罪,宜蘭地院審結,僅判元配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宜蘭一國小男生教組長與女校護在同間學校任職,各有配偶和子女。2021年5月,生教組長帶校護回家在客房性交行為,被元配在客房裝設針孔攝影機錄下,鏡頭雖未直接拍到床鋪,但鏡頭完整收錄房內兩人在床上的上下震動與撞擊聲、摟抱親吻的電視螢幕倒影,及呻吟與護理師喊「寶貝」聲音、組長全裸拿用過保險套的畫面等。

元配氣炸後,將錄影截圖傳給校護,嗆道「不好意思手滑按錯了」、「我也不知道會不會再手滑不小心跑到某國小的信箱」,並要求對方「督促妳的外遇對象趕快處理好他該處理的事情,不要一直討價還價」,否則可能手滑到校護老公任職公司的信箱去。

事發隔月,元配與丈夫協議離婚。再隔一個月,元配退出學校家長群組之前,留言道「我們家因為爸爸外遇學校護士,還是同學的媽媽,實在無法繼續在這裡學習,所以只能轉學出去。想了很久,是否要說,最後還是決定說出來,必須讓你們知道,有人這麼無良。」引起軒然大波。

元配告上法院,認為校護侵害她的配偶權,造成她與離婚,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100萬元等。民事合議庭衡量各情狀,認定元配所受損害以60萬元為適當,前夫、小三負擔各半;又,元配與前夫在離婚協議上,拋棄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因此僅判校護支付元配30萬元損害賠償。

校護挨告賠錢,也反告元配無故竊錄非公開活動,並把影像傳給自己還作為民事訴訟使用,涉妨害秘密罪;元配駁道,裝攝影機是為了防盜,且在他人家中性行為,應無合理隱私期待;合議庭認為,防盜一說非全然無據,而校護不是實際居住者,該房顯然不是合理隱私期待場所,認定元配所攝不符「非公開活動」,判元配無罪。

另,校護不滿元配在家長群組的留言,雖未指名道姓,但指涉明顯,告元配妨害名譽罪;元配反駁,因孩子轉學而向老師及家長交代原因,並無加重誹謗及公然侮辱之故意,何況所述與事實相符,並與公共利益有關;法官認為,元配出於交代原因而隱晦陳述事實經過,難認是意圖散布於眾而毀損他人名譽,且衡諸生教組長、校護為師長,應為學生榜樣,兩人所為已影響學生受教權及該校家長對於未成年子女保護及教養權利義務如何實現之選擇,因此兩人婚外情一事,難認與公共利益無關,諭知元配無罪。

校護第3告是元配以「手滑」等加害名譽的訊息內容恐嚇,令她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元配辯稱無恐嚇之意,兩人都是老師,發生違反倫常的行為,有必要讓學校和校護丈夫知道;但法院認為,元配應循訴訟、協商等合法管道解決,也能直接告知校方,而非以此為手段,破壞校護在校及其在配偶任職公司的名節聲譽,使人生畏怖之心,屬惡害通知範疇,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審酌各項情狀,量處元配拘役50天,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以資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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