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法官林奇福等3人與翁茂鍾不當接觸 監院9票全數通過彈劾

▲▼監察院,監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彈劾,糾正案,行政機關,國定古蹟,原台北州廳,森山松之助。(圖/記者李毓康攝)

▲監察院。(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林銘翰/台北報導

監察院4日表示,最高行政法院前院長林奇福、最高法院前法官顏南全、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前法官蘇義洲等3人,曾經擔任富商翁茂鍾相關案件的承審法官,並在事前或事後與翁茂鍾不當接觸、飲宴及收受饋贈,違反法官倫理,情節重大,因此監察院通過彈劾。

監察院下午發布新聞稿說明,司法院將曾審理翁茂鍾相關訴訟案件的林奇福、顏南全、蘇義洲3人移送監察院審查,經過監察委員王美玉、高涌誠、王幼玲調查相關事證後,認為3人違反法官倫理情節重大,提案彈劾,監察院彈劾審查會3日全票通過彈劾,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監委指出,司法院歸納「自翁茂鍾處購買股票」、「曾參與審理相關訴訟」、「提供法律意見」及「其他不當接觸」等4種違失樣態,將7位法官移送監察院調查,並提出「如承辦翁茂鍾相關案件的法官,即使1次飲宴或收受禮品,也絕不被允許」,作為發動司法懲戒的標準之一。

監察院認為,承審法官如事前或事後與案件關係人飲宴應酬、不當接觸、收受禮品,足以使社會大眾產生不當聯想,產生審判獨立的疑慮,因此該項標準已兼顧法官正當社交活動,核屬社會對法官最低度的要求。林奇福等3人的行為,已經違反法官倫理的最低度要求。

監委表示,被彈劾人雖然主張與翁茂鍾的往來及受贈物品符合正常社交禮俗,但法官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的飲宴應酬,也不得收受利害關係者的任何餽贈。

監委說明,林奇福等3人曾參與審理翁茂鍾經營事業相關民、刑事訴訟,卻在事前或事後參加與其審判職務有利害關係人的飲宴應酬、球敘及收受禮品,容易令人產生法官與商人結交往來的印象,損及一般社會大眾對於審判獨立的尊重與信賴,違反憲法及《公務員服務法》等相關規定。

監委強調,林奇福等3人的違失情節重大,如果不依循司法懲戒程序予以導正,實在不足以維護司法在社會大眾的公正形象,且3人的違失行為雖然已經超過10年,但監察院彈劾權得行使,對象為「違法或失職」的公務員(包括法官),並沒有「得予懲戒處分」的要件。

監委認為,雖然修正前的《公務員懲戒法》已經超過懲戒權行使期間,該項時效期間僅能限制懲戒處分的行使,不能阻礙懲戒程序的發動,更不妨礙監察院彈劾權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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