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大叔搭公車偷摸女學生大腿 司機暗中報警以「現行犯」拘捕

▲桃園市雷姓男子今年4月間在蘆竹區搭乘公車,卻乘女學生未及防備與抗拒下,觸碰其左大腿2次,女學生下車時告訴司機報警。(資料照/記者沈繼昌翻攝)

▲桃園市雷姓男子搭公車卻乘女學生未及防備與抗拒下,觸碰其左大腿2次,女學生下車時告訴司機報警。(資料照/記者沈繼昌翻攝)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雷姓男子今年4月間搭公車時,見女學生清純可欺,坐其旁邊卻伸手撫摸大腿外側2次,女學生不甘受辱,下車時偷偷告訴司機自己被身旁男子偷摸,司機不動聲色打電話報警,並將公車停在路旁,警方到場後依現行犯將雷逮捕;桃園地院法官審理時,雷坦承犯行但辯稱自己領有身障手冊等語,法官以難認其為犯行時有受到病症影響,審結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性騷擾罪,處有期徒刑3月,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41歲的雷姓男子今年4月9日晚間6時許,在蘆竹區搭乘桃園客運公車,見1名女學生上車遂坐其身旁,雷見女學生清純可欺,竟乘其不備抗拒之際伸手觸摸左大腿外側,無視女學生瞪眼直視,連續摸2次,女學生不甘受辱按鈴下車,下車前偷偷告訴李姓公車司機「有男子摸她」等語,李隨後將公車停在路旁打電話報警,蘆竹警方隨後趕抵現場,將雷男以現行犯拘捕到案。

桃檢複訊時,雷姓男子坦承犯行,辯稱不知道女學生未滿18歲,辯稱自己領有身障手冊,且在被害女學生第二次對他說話出言制止我才停止,因為被害女學生第一次講的話沒聽清楚,當下覺得對方有同意我的行為等語;檢方偵結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向地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桃園地院法官查出,雷姓男子偵訊時坦承犯行不諱,與被害女學生指證內容、公車李姓司機指證情節相符,復有性騷擾事件申訴書、現場照片與告訴人手機翻拍畫面等證據佐證,犯行相當明確。

法官審酌,雷雖在偵查中陳稱領有身障手冊等語,綜合當時各種言行表徵,雷顯然未達此程度之精神狀態者,雷男為性騷擾行為後,告訴人隨即向公車司機反應,司機並立即報案,將公車停於路邊等待警方到場,警方上車以現行犯逮捕雷男,經警方訊問時,曾明確陳述「他在被害人第二次對其說話時才停止,因為被害人第一次講的話沒聽清楚,當下覺得對方有同意其行為」等語。惟念雷犯後坦承犯行,但告訴人之母表示無調解意願,請依法處理。法官審結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性騷擾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仟元折算1日,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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