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度酒駕被逮判刑5月 男求減刑「女兒遭酒駕撞死」藉酒澆愁

▲▼警察臨檢,盤查,酒測臨檢,交通檢查,酒測勤務(圖/記者林世文攝)

▲苗栗一名曾姓男子酒駕被警方逮到,一審被判刑5月,曾男不服上訴二審,卻向法官哭訴女兒也是遭酒駕撞死,希望能藉此減刑。(圖/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記者林世文攝)

記者林冠吟/苗栗報導

苗栗一名曾姓男子去年酒後騎車上路,被警方逮到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50毫克,被依公共危險罪送辦。一審,法官依法判其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曾男不服,上訴二審,還向法官哭訴,他酒駕上路的原因是為了要逃避「喪女之痛」,因為她的愛女是因為遭人酒駕撞上身亡,請求法官輕判,不過不被法官採信,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曾姓男子去年11月,因酒後騎車上路,被警方逮到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高達0.50毫克,當即被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一審,法官也依法判其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不過曾男不服,上訴二審。

曾男向法官哭訴,其喝啤酒後再上路,是為了要逃避「喪女之痛」,因為他的愛女在2010年就讀大學間,遭人酒駕撞上而身亡,遭逢喪女之痛後,讓他自此罹患嚴重憂鬱症和失眠症至今,他酒駕上路是「藉酒消愁」和一般人「參加聚會、飲酒作樂、舉觴狂歡」等行為不應等同視之,更何況他出發的小吃店其住家僅有1至2分鐘車程,他被警方查獲酒駕的地點更離住家僅有300公尺距離,顯見他用餐完畢便立即返家,未多作停留也未吵鬧滋事,更沒有騎車搖晃、反應遲鈍、判斷力下降等影響用路安全之危險駕駛行為。

曾男還向法官強調,自他喝酒後到被查獲,已相隔21小時,如果以正常人新陳代謝來看,其體內所殘留的酒精應以代謝完畢,惟其因長期罹患肝病,代謝功能較差,無法和正常人同在正常時間將所服用的酒精代謝完畢,因而向法官請求廢棄原判,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機會。

不過苗栗地院審理後指出,曾男在2018年時已有酒駕紀錄,其愛女遭人酒駕遭撞傷過世與其長期患病等狀況,固有可憫之處,但都不是可以拿來合理化酒後騎車的理由;另,法官認為曾男指出其沒有酒後鬧事、騎車距離不長和其愛女在就讀大學時,因酒駕駕駛撞擊身亡等情事,曾男理應對酒駕犯行深惡痛絕,警惕自己避免酒駕,未料卻二度酒駕被逮,罔顧其他用路人的生命安全,難以讓人信服而作為減刑的理由,認為原判決量刑無誤,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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