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往3個月被甩「怒刺女友媽8刀」奪命 今審結將宣判

▲27歲黃恩家因不滿詹姓女友要分手,持刀侵入女友住處欲找對方談判時,因被女友母親陳婦發現,黃嫌竟持刀刺殺陳婦多刀,推傷女友阿嬤,及持刀畫傷女友,被台南地院判刑15年6月。(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27歲黃恩家因不滿詹姓女友要分手,持刀侵入女友住處欲找對方談判時,因被女友母親陳婦發現,黃嫌竟持刀刺殺陳婦多刀,推傷女友阿嬤,及持刀畫傷女友,被台南地院判刑15年6月。(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27歲黃恩家因不滿詹姓女友要分手,持刀侵入女友住處欲找對方談判時,因被女友母親陳婦發現,黃嫌竟涉嫌持刀刺殺陳婦多刀,逃逸時還推傷女友阿嬤,及持刀畫傷女友,因女友前夫上前制止黃嫌,黃嫌迅速逃逸,仍被佳里分局逮獲,全案依殺人等罪嫌起訴,台南地院3日下午判決黃男有期徒刑15年月,可上訴。

據了解,27歲黃姓嫌犯與29歲詹姓女友交往約3個月,詹女與前夫育有2年幼子女,離婚後仍同居在一起,和詹女阿嬤合住在台南市佳里區1棟透天厝內,詹女住3樓,詹女的父母則住在斜對面。

黃嫌與詹女鬧分手,黃嫌2021年3月25日上午7時許,持刀到詹家要與女友談判,因詹家大門沒鎖,黃嫌直上3樓要找詹女,但詹女當時不在3樓,黃嫌沒見到詹女,反而碰見詹女母親53歲陳姓婦人,雙方發生爭執後,黃嫌涉嫌持預藏的水果刀砍殺詹女母親陳婦,隨後下樓逃逸時,在2樓碰到詹女阿嬤查看,竟涉嫌推撞詹女阿嬤,逃到1樓時適遇詹女,即持刀架住詹女脖子,造成詹女頸部輕微劃傷。

此時詹女前夫剛好返家發現,上前制止黃嫌,雙方發生肢體衝突,在拉扯中黃嫌手機掉落地上,詹女馬上撿起來打電話報案,黃嫌奪門而逃,詹女前夫則是一路尾追黃嫌,台南市佳里分局警方據報迅速馳抵,在案發現場附近約150公尺的蕭壠文化園區內,將黃嫌逮捕,並查扣作案水果刀。

▲27歲黃恩家因不滿詹姓女友要分手,持刀侵入女友住處欲找對方談判時,因被女友母親陳婦發現,黃嫌竟持刀刺殺陳婦多刀,推傷女友阿嬤,及持刀畫傷女友,被台南地院判刑15年6月。(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佳里分局警方表示,被害人陳姓婦人倒在屋內一樓浴室門前,陳婦左臉頰、右肩等多處刀傷,詹姓阿嬤臉部受傷及2顆牙齒斷裂,警方馬上通報消防局出動救護車,將2人送往佳里奇美醫院急救,但陳婦因傷勢嚴重,醫院急救無效宣告不治身亡,詹姓阿嬤住院治療。全案依殺人、妨害自由、傷害等罪嫌送辦。

黃嫌於警詢時及檢察官訊問時辯稱,他不是故意要刺傷被害人,他有推她跟用拳頭打她,他也不清楚當時有沒有握著刀,他當時很緊張,把被害人往牆壁推就跑下樓;我原本是要去找詹女講話,想求她給他重新開始的機會,會帶鋼刀是打算要自殺,因為他從小就會有想死的情緒,有看過精神科,行為時控制與辨識能力低於一般水準,但我沒有想要傷害別人等語。

但檢方調查黃嫌與詹女之對話截圖所示,黃嫌與詹女感情糾紛,即曾多次以要殺害詹女與其小孩之語句恐嚇詹女,顯見黃嫌會攜帶鋼刀前往詹女住處,乃是為對屋內之人行兇,而非如其所稱是為了自殺。且黃嫌於恐嚇訊息中已稱:「你因為說你想結束,我因為你這句話無理智的取你的性命你也無所謂是不是」,顯知取人性命係錯誤之行為,更知以「無理智」等詞為己開脫,其辨識不法之能力全無問題,而後續之殺人、傷害行為更均僅係其恐嚇內容之實現,而非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所致結果。

▲27歲黃恩家因不滿詹姓女友要分手,持刀侵入女友住處欲找對方談判時,因被女友母親陳婦發現,黃嫌竟持刀刺殺陳婦多刀,推傷女友阿嬤,及持刀畫傷女友,被台南地院判刑15年6月。(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被害人正面左、右兩側均受有傷害,全身共有8處刀傷,顯非單一攻擊所能造成,是被告曾數度持刀攻擊被害人頭部、肩頸等重要部位之事實,昭然可知。再依詹女證詞可知,被告下至二樓時係自後追趕發出慘叫之被害人,並非如其所稱在前逃逸;另依刑案現場照片所示,被害人出血量甚大,現場血跡四濺,被告不可能未注意到被害人已大量流血。是被告於殺人案發時,對自己持刀攻擊被害人頭部、頸部、肩部等致命部位之事應有充分之認識並決意為之,方能自被害人正面以上述方式猛力刺殺,並於其負傷逃走並發出慘叫時仍在後追趕不捨,而非如常人於發生意外時所為般將其送醫救護。被告係預謀殺人,於刺殺被害人時主觀上亦顯然具有殺人犯意,且無刑法第19條所示之不罰或減刑事由。

黃嫌所為,係犯刑法殺人罪、傷害、恐嚇危安、侵入住居等罪嫌,對被害人及詹女所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侵害法益亦不同,均請予分論併罰。黃嫌只因侵入行為遭被害人發現,即以鋼刀刺殺前無深仇大恨之被害人,縱見其大量出血,仍持刀自後追殺不捨;於遭老邁而無威脅性之詹姓被害人發現後,竟出手將其打傷在地,繼續下樓並持刀恐嚇、傷害詹女,輕蔑他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法益與個人自主性,惡性重大,手段兇殘,且犯後對自身犯行均避重就輕、妄圖卸責,僅在無法抵賴時方才部分吐實,全無悔意,態度惡劣。況住家乃個人生活最核心親密之場所,企求此處可庇護自己免於風雨吹打、危險侵害,無非常人最卑微亦最合理的願望,黃嫌竟闖入被害人住家,刺殺身為母親、兒媳之被害人,屋內血跡斑斑,怵目驚心,而告訴人2人於案後仍須居住於該處,睹物思人,所受傷痛無以言喻,除對被害人、告訴人及其家屬均造成無法磨滅之深沉傷害外,更對大眾之法安全感施以重創,若不對被告處以重刑,無以平復法秩序所受震撼,請刑庭從重量處無期徒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終身,以使被告與外界隔絕,並儆效尤。 惟法官判決有期徒刑 1 5年6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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