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冬鄉長龔日光收賄超過300萬 監察院彈劾移送懲戒法院

▲▼監察院,監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彈劾,糾正案,行政機關,國定古蹟,原台北州廳,森山松之助。(圖/記者李毓康攝)

▲中華民國監察院。(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林銘翰/台北報導

監察院10日表示,屏東縣佳冬鄉長龔日光多次利用機會,透過其任職鄉公所技工之堂弟居中牽線聯繫,期約協助廠商得標後收受賄賂,嚴重敗壞法紀及損害政府廉潔形象,監察院6日審查監察委員施錦芳、林郁容所提彈劾案,經審查委員12票全數通過,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監察院指出,被彈劾人龔日光為圖個人不法利益,於2015年利用佳冬鄉公所辦理「玉光國小通學步道改善計畫委託設計監造案及工程案」、2016年「佳冬國中公共通行空間改善計畫委託設計監造案及工程案」、2018年「佳冬鄉文化一路工程案」之機會,透過其任職鄉公所技工之堂弟居中牽線聯繫,期約協助廠商得標後收受賄賂。

對此,監察院在8月6日審查施錦芳、林郁容所提彈劾案,經審查委員12q票全數通過,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監察院表示,地方鄉鎮公所財政拮据,為辦理地方建設,佳冬鄉公所於2015年、2017年、2018年透過屏東縣政府提報計畫,向內政部營建署申請經費補助旨揭計畫。

監察院說明,本案緣於前屏東縣麟洛鄉長李新煌於2014年12月25日卸任後投資公司,與該公司實際負責人謀議希望承作2015年「玉光國小通學步道改善計畫委託設計監造案及工程案」,委由李新煌至佳冬鄉公所拜訪龔日光,向龔日光表達可由所屬公司協助撰寫申請工程預算計畫書。

監察院說,龔日光協助佳冬鄉公所爭取預算補助,將來若由李新煌所屬公司得標,將支付得標金額一定比率之工程賄賂,經龔日光首肯,爾後李新煌所屬公司得標後,龔日光計收取2案賄賂計新台幣173萬7000元。

監察院再指,龔日光利用佳冬鄉公所辦理2016年「佳冬國中公共通行空間改善計畫委託設計監造案及工程案」、2018年「佳冬鄉文化一路工程案」之機會,與有意承攬之廠商期約得標金額一定比率之行賄條件,協助廠商得標後收受賄賂,事後收取2案賄賂計128萬2000元。

監察院表示,龔日光為圖個人不法利益,收取賄賂總計301萬9000元,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政府採購法》、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等規定,敗壞官箴,情節重大。

監察院強調,龔日光經過核定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應受懲戒事由,因此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之規定提案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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