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高雄使壞3次!少女傳自拍裸照當紀念 渣男4個月後惱羞

▲桃園市林姓男子去年4月間與認識未久的12歲少女在其住處偷嘗禁果,隔月再度發生性行為,事後遭婦幼隊查獲報請偵辦。(示意圖/免費圖庫pxhere)

▲阿宏與小美在臉書上認識。(圖/示意圖,無關本案/免費圖庫pxhere)

記者林昱萱/高雄報導

一名男子「阿宏」(化名)在網路上認識一名未成年少女「小美」(化名),兩人進而開始交往,並發生了3次性關係,過程中小美還曾傳送自身的裸照給阿宏,沒想到卻被以此做為籌碼威脅。對此,高雄地院審理後,判阿宏2年4月徒刑,其中4個月得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阿宏日前在臉書結識未成年的小美,雙方認識不到一個月,就發展成男女朋友關係,而之後阿宏在明知小美未成年、未違反對方同意的情況下,先後和對方在高雄某間摩鐵、雲林租屋處發生性關係3次。此外,兩人交往期間,小美曾經傳送裸露身體的私密照片給阿宏,而兩人交往大約4個月時,這件事被小美的父親得知,氣得勒令兩人分手。

未料,阿宏卻因此感到不滿,因此傳訊息恐嚇小美,「這麼愛玩」、「再不回我,照片我一定傳出去」、「騙感情的」等威脅訊息,而小美也因為擔心私密照片外流而心生畏懼,因此趕忙報警處理。對此,法官認為,阿宏明知道小美性觀念未臻成熟,且缺乏完全之性自主同意能力,竟未能自我克制,而與對方發生性行為,此舉已經影響對方身心發展。

此外,阿宏又傳送恐嚇訊息恐嚇小美,導致其心生畏懼,惟念其犯後終於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之後,依犯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共三罪,各處有期徒刑10月,合併執行應執行2年徒刑;又犯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判處4月徒刑,此部分得以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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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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