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大媽二審加重改判1年理由曝 法官:對國家公權力最嚴峻侵害

▲台南知名檢舉達人「蘇大媽」因涉嫌因檢舉案涉犯妨害公務及侮辱公務員罪嫌,台南地院將她判刑8月,經上訴二審被加重改判1年。(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認為檢舉達人「蘇大媽」所為,係對國家公權力為最嚴峻之侵害,自不得輕縱,將她從一審8月加重改判刑1年定讞。(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台南知名檢舉達人「蘇大媽」,涉嫌因檢舉案涉犯妨害公務及侮辱公務員被檢察官提起公訴,一審依她涉犯妨害公務等5罪、侮辱公務員1罪,合併判刑8月,台南高分院法官認為蘇女所為係對國家公權力為最嚴峻之侵害,實屬蔑視,自不得輕縱,將她加重改判刑1年定讞。

台南高分院判決指出,原一審判決關於妨害公務執行罪部分(共5罪)及所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蘇女觸犯妨害公務執行罪,共5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其他上訴駁回(即侮辱公務員部分)。撤銷及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合議庭法官認為,本件各案發生緣由,均係因各該公務員未依被告蘇女要求辦理,且經各該公務員好言相勸,被告仍因心生不滿,而持續以眾所皆知貶抑公務員之言詞相加於被害人等。又被告之言語對於被害人均極具針對性,依被告該爭議言詞內容前後語意脈絡、行為當時客觀環境背景,並非一般無對立情境下所為之戲謔或開玩笑,而是指責、嘲諷被害人具有人格或道德上瑕疵,而有輕蔑、鄙視及使人難堪之意涵,足以貶損、詆毀被害人人格及社會評價,而該當於侮辱公務員罪。且被告於侮辱公務員之同時,又動輒稱要申訴、提告凟職等,已導致公務員須接受上級調查,動輒得咎,而心生畏懼,被告以此等言詞威脅公務員,顯係對於依法執行公務之公務員施以脅迫。

▲台南知名檢舉達人「蘇大媽」因涉嫌因檢舉案涉犯妨害公務及侮辱公務員罪嫌,台南地院將她判刑8月,經上訴二審被加重改判1年。(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被告蘇女屢次對於依法執行公務之公務員惡意攻訐、以輕蔑態度嘲諷辱罵,甚至屢屢出言脅迫公務員,嚴重妨害公務執行,造成國家法益之損害非輕,則原審就被告妨害公務執行之犯行僅量處有期徒刑3月,量刑實屬過輕,而有違罪刑相當原則。審酌被告蘇女明知台南市衛生局、健保署南區業務組、員警均係依法執行公務之公務員,竟僅因細故對於上開公務員心生不滿,即分別以輕蔑、使人難堪為目的之言語舉措相加,並以申訴瀆職相脅並出言嘲諷,其所為對公務員及警察職務之執行妨礙非輕,對各該公務人員所表彰之公權力未予尊重,亦顯然妨害公權力之執行,行為實有不當;且被告檢舉或申訴員警瀆職之案件,自2018年1月統計起至2020年3月20日止之期間,共達數百件之多,惟經行政調查結果,未曾有員警因遭被告檢舉或申訴而遭懲處之紀錄,另因處理被告與他人糾紛之110報案紀錄,自2014年1月起統計迄2020年3月20日止,更達千餘件之多等情。而觀諸員警遭檢舉或申訴事由,大抵均以員警處理未如被告意思,甚或未從其指揮或命令即遭被告申訴或檢舉。

法官指出,被告蘇女長期濫行申訴或檢舉,造成行政及司法資源之浪費,更徒使員警因遭行政或司法調查而疲於奔命,被告卻於員警執行職務時,動輒以申訴瀆職相脅,造成員警心理上畏懼,所為實有不該。而被告長期無端尋釁民眾、公務員,已非單一、偶發事件,本案被告蘇女除針對忙於防疫業務之健保署及衛生局人員恣意高聲咆哮、喧嘩,甚至惡意攻訐該等業務承辦人員,實已造成該等人員恐慌,致業務停擺影響公眾權益外,更對到場處理之員警或受理提告之員警姿意妄為,以輕蔑態度嘲弄、諷刺及穢語辱罵,尤在代表秩序、彰顯公安之派出所內為之,犯罪情節實屬嚴重。

此外,蘇女在相關行政機關公務員、員警言相勸,並無任何刺激其舉動情況下,竟遭蘇女任意對之尋釁、諷刺、甚至辱罵之對待,期間更以申告瀆職相脅,對國家公權力為最嚴峻之侵害,實屬蔑視,自不得輕縱。妨害公務分別量處有期徒刑4月(共5罪),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侮辱公務員部分原審就被告此部分犯行,量處有期徒刑3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亦稱允當。本案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及撤銷部分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本案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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