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後方計程車閃大燈!駕駛抄球棒逼道歉 嗆5字代價12萬元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基隆年約30多歲的蕭姓男子認為蔡姓計程車故意閃大燈挑釁,於是從車窗伸出球棒威嚇,逼迫對方道歉,沒想到卻害慘自己,日前被基隆地院法官依強制罪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汽車,車燈,汽車零組件,名車,開車。(圖/pixabay)

▲蕭男聲稱遭後車閃大燈挑釁。(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提到,蕭男2020年4月30日晚間9時許開車沿著中正區新豐街往深溪路方向行駛,卻在行經某社區對面的公車停靠區時,自認受到後方蔡姓運將閃大燈挑釁,一氣之下從駕駛座車窗伸出一根球棒威嚇,接著無故緊急剎車。

蕭男見計程車也停了下來,於是手持球棒下車,並走到計程車駕駛座旁嗆聲「現在是三小(台語)」,逼迫蔡姓運將道歉。蔡男擔心繼續糾纏下去會有危險,便回了一句「「我怎麼了我不知道,拍謝(台語)」,對方才終於罷休離去。

對於上述指控,蕭男矢口否認有任何強制犯行並辯稱,「我覺得他閃我燈是對我挑釁,心裡害怕所以才持球棒下車防衛,我是自保。」而基隆地院法官勘驗行車紀錄器畫面,發現他的確曾做出高舉球棒、無故緊急剎車等行為。

▲夜間叫車,夜間搭計程車。(圖/ETtoday資料照)

▲蔡姓運將被逼停車道歉。(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法官認為,假如蕭男真的感到害怕,應該會加速遠離危險,何必停車威脅「危險人物」,況且他拿出具有攻擊性的球棒,還在無危急情況下緊急剎車,甚至開口嗆聲,顯見主觀上的認知及客觀上的行為皆屬於積極挑釁,而非心生畏懼的自我保護。

法官一審依強罪判處蕭男有期徒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他不滿提出上訴,但在今年1月間被基隆地院裁定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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