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友辰/【性侵犯強制治療釋憲】老問題,人關起來就好了嗎

▲▼強制治療,保安處分,刑罰,司法,法官。(圖/視覺中國)

▲性侵犯刑後強制治療以無期限拘束人身自由進行治療的手段,形同國家假借治療之名,行終身拘禁之實,其手段與矯治行為人危險性以達預防再犯目的明顯失衡。(圖/視覺中國)

有關性侵犯刑後長期拘禁強制治療是否違憲,爭議已久,自2013年起陸續有三位受處分人及兩位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聲請釋憲,大法官擇定2020年11月3日上午9時至12時召開憲法法庭審理,邀請聲請人、鑑定人、法務部、衛福部、司法院等相關機關,針對五項爭點題綱進行言詞辯論,預料將掀起正反雙方人馬激辯。

依我國《刑法》第91條之1規定,性侵犯於徒刑執行完後,若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危險,法官得裁定令入相當處所進行強制治療,直至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而同條第2項僅規範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卻未規定強制治療之最長期間,一旦加害人再犯率沒有顯著降低,則必須繼續治療。固然性侵犯出獄後會引發社會恐慌不安,但以無期限拘禁施以強制治療的手段,是否能解決再犯問題,涉及人身自由之限制重大憲法議題,值得探討。

如眾所周知,我國現行刑法採刑罰與保安處分的雙軌制,刑罰著重於行為人的責任;而保安處分著重者則為行為人的危險性,其目的在於矯治和預防再犯,與刑罰在於對行為人的處罰不同。關於刑後強制治療,性質上屬於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並非刑罰的延長。而根據司法院釋字第471號解釋文:「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憲法第8條設有明文。限制人身自由之法律,其內容須符合憲法第23條所定要件。保安處分係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性所為拘束其身體、自由等之處置,以達教化與治療之目的,為刑罰之補充制度。本諸法治國家保障人權之原理及刑法之保護作用,其法律規定之內容,應受比例原則之規範,使保安處分之宣告,與行為人所為行為之嚴重性、行為人所表現之危險性,及對於行為人未來行為之期待性相當。」

本此解釋意旨可知,保安處分的規定仍有憲法比例原則的適用。《刑法》第91條之1立法理由提到:「加害人之強制治療是以矯正行為人異常人格及行為,使其習得自我控制以達到再犯預防為目的,與尋常之疾病治療有異,學者及醫界咸認無治癒之概念,應以強制治療目的是否達到而定,故期限以『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為妥。惟應每年鑑定、評估,以避免流於長期監禁,影響加害人之權益。」

以本次釋憲案聲請人之一的盧男為例,他因襲胸被法院依乘機猥褻罪判刑1年,於2011年執行完畢後,移至台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強制治療超過9年,每年鑑定再犯率都在45%左右,顯示再犯率沒有顯著降低。今年3月間,強制治療評估小組會議的13名委員,有12人認為強制治療已「黔驢技窮」,建議放他回歸社會,今年9月台中高分院裁定停止強制治療盧男終獲自由,顯見司法已承認無限期強制治療之不當。

由此可知,若加害人每年鑑定、評估結果均得出否定的答案,即證明強制治療的手段無效,根本無助於「預防再犯」目的之達成,似無法通過比例原則適當性的檢驗。長此下去,不但造成國家資源的浪費,一關再關的作法,對受處分者也是一種殘忍不人道的折磨,嚴格來說是《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所指最嚴厲處分,屬於「酷刑」的類型,為重大人權之侵害事件。

如前所述,對無法改善再犯率的性侵犯,現行法律因未規定最長期限,恐造成終生拘禁,尤其未區分行為人所表現的危險性高低,不問其有無預防矯治其再犯危險性的必要,一概實施刑後強制治療拘束人身自由,排除低度危險者採用其他輔導監督等較小侵害手段的可能性。

況且,此種以無期限拘束人身自由進行治療的手段,人民無法預期拘禁何時結束,形同國家假借治療之名,行終身拘禁之實,對於人身自由侵害至鉅,其手段與矯治行為人危險性以達預防再犯目的明顯失衡,顯然有違《憲法》第8條對於人身自由之保障及第23條之比例原則。反觀《刑法》第87條對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犯罪行為人的監護處分,明定最高5年的限制,但性侵犯刑後的強制治療卻沒有期間的限制,亦違反憲法法律明確性及罪刑法定原則之保障。

再者,《刑法》第91條之1第2項雖然規定執行期間每年應進行鑑定、評估有沒有停止治療的必要,但相關法律並未賦予當事人或其委任之代理人有陳述意見的機會,尤其智能障礙者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法律卻沒有類似《刑事訴訟法》第31條強制辯護的規定,其程序保障顯然有所欠缺,違反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當然,若此解除長期禁錮讓其回到社會,有可能冒著再犯風險,造成人民的恐慌。其實如尚未達到犯罪程度,此時仍可適用《性侵害犯罪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第6款相關規定接續程序,若進一步犯罪,仍應依司法程序再將之收押偵辦起訴,由法院審理定罪並施以強制治療處分,並非毫無補救之道。

值得重視的是,《刑法》第91條之1規定:「……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目前實務上的治療處所只有台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生活起居、飲食作息皆和一般受刑人一樣,遭質疑是「披著醫院外皮的監獄」。既然刑後強制治療並非刑之執行,為避免違法、違憲爭議,實不宜繼續在台中監獄裡執行強制治療,行政院應正視此一嚴重問題,跨部會整合資源,成立包括精障及性侵犯戒治的司法專責病院,作為刑後強制治療處所,讓醫療處遇由衛福部負責,法務部則負責戒護,兩者各司其職,並相互搭配作業支援,俾使刑後強制治療落實執行,或許有助於被宣告違憲後所引發危機困境之解除,國人幸甚!

好文推薦

蘇友辰/【立委涉賄案】聲押候審不能成為變相羈押

蘇友辰/【砍母頭顱無罪】精障犯罪判決難杜悠悠眾口

蘇友辰/除了刑事審判 「陪審制」何妨另起爐灶

●蘇友辰,執業律師、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著有《蘇建和案21年生死簿》。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分享給朋友:

※本文版權所有,非經授權,不得轉載。[ ETtoday著作權聲明 ]

法律熱門新聞

相關新聞

讀者迴響

熱門新聞

最夯影音

更多

熱門快報

回到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