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倒1人繼續衝!躲酒駕查緝「恐攻式」狂飆釀1死2傷 二審重判12年原因曝

記者羅志華/台北報導

男子郭俊邑於2018年9月23日凌晨,在KTV唱完歌為躲避酒駕查緝,一見警察便加速闖紅燈沿路狂飆,行經羅斯福路、基隆路一段間連撞3人,導致1死兩傷,高院二審認為,郭男撞倒一人後,仍執意飆車再撞2人,顯然有不確定殺人故意(知道可能會有甚麼後果,還是要做),推翻一審的過失認定,依殺人等罪判12年6月徒刑,另有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快訊/基隆路酒駕「撞倒騎樓」3騎士1死2傷 年輕豐田黑衣駕駛摀臉。(圖/記者趙永博攝)

▲郭男當時一路狂飆,直到車子撞進房子裡才停下。(圖,資料照/《ETtoday新聞雲》)

本案於北院一審時,法官認為檢方的舉證,不能證明郭男有「不確定殺人故意」,認定郭男犯行皆為過失,依「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罪」,判他8年徒刑。

高院刑事發言人連育群法官指出,郭男撞倒第一位機車騎士後,仍持續狂飆再撞2人,造成其中1人不治,高院審理時,主要就是審酌郭男對於造成死傷的後果,屬於故意還是過失;合議庭認為,郭男撞第1人時,雖然是在知道可能發生意外的情況下撞的,但並沒有證據證明他是故意,頂多認定他自以為不會出事、卻不小心撞到,此部分認定為郭男過失。

▲高院刑事發言人連育群法官。(圖/記者羅志華攝)

▲高院刑事發言人連育群法官指出,合議庭認為郭男撞完第1人仍一路狂飆,已有殺人不確定故意。(圖/記者羅志華攝)

高院認為,郭男在撞倒第1人後,已經知道自己不能控制、可能會撞人了,卻仍一路逃逸狂飆、再撞2人造成1死,認定郭男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判他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依《殺人罪》判12年徒刑,另外,撞倒第1位騎士逃逸部分,依《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判1年2月徒刑,殺人及肇逃部分合併執行1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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