染新冠肺炎「有條件回台」未通報 最高面臨2年刑、200萬罰金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言人莊人祥。(圖/記者林敬旻攝)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言人莊人祥。(資料照/記者林敬旻攝)

記者嚴云岑/台北報導

一名旅居南美洲國人,感染新冠肺炎二採陰性後,經美國回台,目前還有一名在東南亞感染的確診者想回來。指揮中心發言人莊人祥表示,確診者想回國,應先告知駐外單位或指揮中心,若未確實告知,可能面臨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200萬元以下罰金。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言人莊人祥日前表示,染疫者回台初步規劃兩個方式,包括發病到登機日超過2個月,或者2次採檢陰性,但一定要先跟駐外單位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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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在經歷13天零確診後,21日再增一例新冠肺炎境外移入,為一名在墨西哥工作30多歲男性,4月30日起就陸續出現發燒、輕微咳嗽、腹瀉等症狀,5月初先在墨西哥做抗體檢驗,20日返國後入境後主動告知症狀,直到返台採檢確診後,才收到墨國「陽性」檢驗報告,而我國也在PCR檢測中驗出陽性,目前正住院隔離治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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