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開內側車道車速91公里挨罰3千 法官認定龜速!他打官司遭駁回

▲國道路肩均設有提醒駕駛人時速限標誌             。(圖/記者陳崑福翻攝)

▲國道路肩均設有提醒駕駛人時速限及超速自動測速照標相標誌 。(圖/記者陳崑福翻攝,以下同)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屏東縣一名男子,去年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國道3號南向內側車道,未達最高速度時速110公里行駛,被警方以雷射測速照相機測得時速91公里,依法開罰3千元、違規記點,他不服提出行政訴訟,法官審理發現他「龜速」占用內側超車道,明顯違規,駁回告訴。

▲國道路肩均設有提醒駕駛人時速限標誌             。(圖/記者陳崑福翻攝)

▲時限標誌。

這名位駕駛人,去年駕車行經行經國道三號南向125.7公里處內側車道,遭警方以雷射測速照相機測得時速91公里,未達最高速度時速110公里行駛開罰3千元、違規記點。

他不服提出行政訴訟,主張當時開車以定速100公里行駛,無阻礙車流行為,警方擺明為了開單而開單;但法官勘驗警方蒐證畫面,發現他駕駛的自小客車持續行駛在內側車道,並和後方車輛保持相當距離,而該車輛前方則無其他車阻擋,龜速占用內側超車道,明顯違規。法官認為,駕駛人既然合格考取汽車駕照,應對交通法規有所認知與遵守,警方裁罰無誤,駁回其訴訟。

屏東監理站表示,「烏龜車」佔用車道,經常被認為是造成塞車主因,政府對此一再宣導國道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容許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慢速佔用就可開罰,但是國道還是經常出現慢速車佔用內車道現象,造成堵塞狀況。

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狀況下,可以該路段容許的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其立法目的旨在發揮道路使用最高效益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的功能。

屏東監理站站長洪美芳呼籲駕駛人,除了不要有超速及爭道行駛等危險駕駛行為外,也應注意行駛國道或快速公路內車道的速限規定,以免妨害其他駕駛路權,衍生塞車、追撞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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