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大砍考試委員人數、任期 伍錦霖:遺憾但尊重

▲▼考試院。(圖/記者潘永鴻攝)

▲考試院。(圖/資料照)

記者林銘翰/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10日三讀通過《考試院組織法》,將考試院考試委員人數由現行法規之19人減為7至9人,任期由6年改至4年。對此,考試院長伍錦霖表示遺憾,但尊重立法院行使憲定的立法職權。

三讀條文規定,考試委員名額定為7至9人;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四年,總統應於任滿三個月前提名之。前項人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考試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伍錦霖表示,此案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期間,多數立委關注重點是憲法層次的考試院決策模式、考試委員決策權限,以及法律層次考試委員人數及任期等議題。基於五權分立、相互尊重的立場,考試院呼籲立法院不要恣意動搖憲法層次的條文,並能就法律層次的條文,提出合理、適切、可行的修法,但此次修法結果顯然未符期待,實屬遺憾。

考試院年金改革方案記者會,伍錦霖(圖/記者季相儒攝)

▲考試院長伍錦霖。(圖/記者季相儒攝)

考試院秘書長李繼玄則說,伍錦霖曾召開記者會,針對部分立法委員提出將考試院組織法第7條及第8條,有關考試委員的憲定職權由決策權變更為研究及建議權的修正,表達這些內容的調整有「藉修法之名,行修憲之實」的違憲疑慮,絕對無法同意,如立法院強行通過,將負起完全的政治責任。

李繼玄說,此次立法院通過的考試院組織法修正案,未觸及憲政層次的第7條及第8條的條文,這部分算是從善如流,符合憲法規定及我國五權分立的憲政體制精神。

李繼玄解釋,憲法及其增修條文並未明定考試委員人數及任期,而是以法律位階的考試院組織法加以規範,立法院有權修正,此與司法院大法官及監察院監察委員的人數及任期,均明定於憲法及其增修條文之中,必須修憲才能修正,明顯不同。

李繼玄也轉述伍錦霖之談話指出,考試院尊重立法院本於憲定職權行使立法權,但立法院也應正視考試院為憲定獨立機關的憲政事實,基於五權分立相互尊重的立場,參酌同屬獨立機關的司法院大法官或監察院監察委員的人數及任期,做出合理、適切、可行的修法結果。然而,立法院的這項修法結果,不符上述期待,實屬遺憾。

李繼玄說,考試委員人數及任期的調整,關係考試院行使公平、公正的考選制度,及建立整體考銓政策中立性與周延性的發揮。本次修法刪減考試委員人數及縮減其任期,對考試院未來業務的推動將有相當的影響考試院將盡速研議及評估相關問題,以使未來的衝擊降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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