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1年住2個月就退租!她怒飆房東「南部張淑晶」GG了 法官認證:妨害名譽

▲劉姓女子去年3月在大馬路上公然辱罵弟媳五字經,桃檢偵結以妨害自由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圖/達志示意圖)

▲花花罵房東南部張淑晶,卻因此吃上官司。(圖/示意圖,無關本案/達志示意圖)

記者林昱萱/屏東報導

一名女子「花花」(化名)要搬家時,和房東發生一些糾紛,因此就在LINE的動態消息貼文表示,「房東就像南部張淑晶一樣」,沒想到卻因此吃上官司,並被依加重誹謗罪判拘役50日。

判決指出,花花2018年4月以每月租金8500元、押金1萬5000元和房東簽約一年,卻在同年6月底就退租搬離,因此被房東扣除違約金等,僅退還押金1000元,而此舉引發花花不滿,在LINE上貼文表示,「房東就像南部張淑晶一樣」、「本人4月25日到6月29日搬家花了我44630的冤枉錢」、「住兩個月濕氣、蟲子、臭氣的房子特點都把我精神每天都在緊張壓抑的生活為了孩子沒辦法,不知道天理何在冤冤冤的無奈」。

房東看到後氣得向法院提告,而花花辯稱自己只是發洩心情,並表示自己是在陳述事實,但房東表示,是因為對方提前退出,且6月租金也未支付,因此才會從扣錢。對此,一審法官認為,花花違約在先,且用「張淑晶」評斷房東為人,已經損害到對方名譽,因此判依加重誹謗罪判她拘役50日,而她不服上訴二審,但高分院則駁回她的上訴,維持原判決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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