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1個月1次!家暴夫強行求歡「入珠弄痛妻」害發炎 法院准離

▲苦瓜。(圖/取自pixabay)

▲丈夫下體入珠常使妻子在行房時感到不舒服。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圖/取自pixabay)

突發中心/台北報導

新北一名李姓女子與小陽(化名)結婚10多年,不過期間因對方下體入珠導致行房疼痛、陰道發炎,但對方還是強行求歡,因此一氣之下鬧上法院。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小陽與林姓女子交往親密,且還有家暴行為,判准雙方離婚,須每月付給2個未成年孩子共3萬扶養費,另須給妻子20萬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李姓元配指控小陽2018年1月9日出獄後就和林姓小三同居,2人發生多次性關係,甚至還嗆聲「我想跟你說,我在怎麼外遇怎樣我也不會搞到離婚,你如果不是外面有男人哪一直堅決要離婚」等語,幾乎已經承認有外遇之情,不知反省就算了還反指別人外面有男人。

李女指出,由於小陽曾擔任過徵信社老闆10年,清楚該如何躲避跟蹤避免被抓姦,選擇安全飯店、住進林女住處,因此通姦罪的部分才皆獲不起訴處分。

小陽則是反駁,施以家庭暴力一事,並不構成離婚事由,還有被指控性侵的那天原本在談離婚條件,但不歡而散,所以李女表示「來做一次,這件事情就結束,不要再談離婚直接和好,順便測試這婚姻是否還需挽回」,沒想到只是抓住對方的手就被大力甩開、故意弄紅腫驗傷。

他說,4年多以來性生活每個月平均一次,甚至兩個月都沒有,根本沒有在這種情況下硬來,一切的事情只是看在小孩份上想說算了,沒想到卻被大作文章。

法官審理後認為,小陽與林女出遊同住飯店,甚至還接受對方子女上下學、經常出入住處而不避嫌等種種舉止,顯然已經逾越已婚男女正常交往分際,嚴重侵蝕動搖婚姻信賴基礎,加上有家庭暴力行為、雙方多次在法庭上互相攻訐,夫妻恩愛情義不復存在,因此判准離婚;小陽須每月付給2個未成年孩子共3萬扶養費,另須給妻子20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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