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不成 少女遭惡男砍5刀雙腳癱瘓

▲▼台中高分院法官認為,此案無任何直接證據不足,因此改判陳、吳、劉3人均無罪。(圖/本報資料照片)

▲台中高分院。(圖/本報資料照)

記者陳玉/台中報導

黃姓男子前年認識15歲女高中生並交往,黃男偷拍2人性愛畫面,女方提分手,黃男竟用性愛畫面要脅。去年9月,黃男要求復合不成,持西瓜刀砍殺女方5刀,其中一刀砍斷坐骨神經,導致雙腳癱瘓。一審僅判刑9年與5月徒刑,檢察官與黃男皆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認為黃男對未成年少女下手,且小芳傷勢相當嚴重,一審量刑太輕,改判徒刑10年4月,可再上訴。

判決書指出,曾因性侵判刑3年6月入獄的黃男,2016年3月結識就讀高中夜間部的15歲女學生,1週內性侵女方得逞,但女方沒報警反而成為黃男女友。2017年5月,黃男用手機拍下2人性交過程、女方裸照等畫面,同年9月,女方提分手,黃男私訊性愛畫面給女方,女方大怒「為何偷拍我」,黃男竟囂張回答「我爽啊」。

黃男向女方要求復合被拒,2017年9月14日,攜帶西瓜刀在女方住處旁埋伏,砍殺騎機車上班的女方5刀,每刀深達10公分以上,其中一刀更砍斷背部坐骨神經,造成雙腳癱瘓,僅能用助行器緩慢行走。黃男後向警方自首,台中地院一審依與未滿16歲少女性交罪與殺人未遂罪,判處徒刑9年,妨害秘密罪則判處徒刑5月,可易科罰金15萬元。

檢察官認為量刑太輕而上訴二審,黃男也上訴二審,宣稱不知道女方未滿16歲,強調當時是女方用言語激怒,自己一時激動才拿刀出來,但砍殺的並不是要害部位,否認取女方性命。

台中高分院認為,女方每處刀傷達10公分以上,可見黃男殺人之意明顯,女方左腳更被砍到肌力全失,神經受損,傷勢相當嚴重,一審量刑9年與5月顯然太輕,撤銷改判,依與未滿16歲少女性交罪、殺人未遂罪與妨害秘密罪判刑10年4月,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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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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