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運將性侵18次!女店員嗆:當我消火用?法官神打臉7年改判7月

▲性侵,暴力,家暴,性愛,性交,做愛,拉頭髮,瓶子,腿,賣淫,性工作者。(圖/視覺中國)

▲小美指控被張男性侵18次,圖非當事人。(圖/視覺中國)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屏東縣一名張姓聯結車駕駛被控威脅超商女店員小美(化名)、多次性侵得逞,一審被屏東地院依強制性交、恐嚇等罪判7年徒刑,他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依據兩人訊息認定,小美是張男的小三,因此強制性交改判無罪,恐嚇罪則判7月徒刑。

檢方起訴指出,張男5年前得知27歲的小美因挪用公款而與超商老闆發生糾紛,竟謊稱對方經會找人輪姦她,以保護安全作為交換嘿咻;他與小美在2015年3月至2016年11月間,在旅館及車上共發生18次性行為。事後,小美不堪受辱,憤而提告。

屏東地院一審依強制性交、恐嚇等罪判張男有期徒刑7年。張男認為,她並沒有脅迫對方,兩人當初是男女朋友的關係,因此上訴高雄高分院。

▲▼  性侵、迷姦、撿屍、強暴(新logo)(圖/記者黃克翔攝)

▲法官發現小美原來是小三,還和張維持情侶關係,圖非當事人。(圖/記者黃克翔攝)

據《自由時報》報導,法官審查兩人的訊息發現,小美多次傳訊息說,「要嗎?」、「現在可以」等,而張男則回「我在萬巒,等一下賴妳,我需要時,會告訴妳。」讓小美氣得說,「什麼叫你需要時!你當我消火在用的唷!」

另外,小美常要求張男送便當給她吃,並會在嘿咻完後收下對方給的金錢,還開玩笑地說,「要不燃(然)你把我娶回家算了!」法官認定兩人為男女朋友關係,小美是已婚張男的小三,因此張強制性交罪改判無罪,而恐嚇罪的部分則判處7月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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