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女「滿臉DNA」怒控性侵!大安森林公園約會...法官判他無罪

▲桃園市一名狼父藉口女兒在外過夜,返家後竟在妻子面前強迫脫去衣褲檢查處女膜是否完整;甚至偷拍另一名女兒自慰等藉機性侵得逞。(示意圖/取自視覺中國CFP)

▲女方聲稱過程中不斷閃躲與抗拒,並提出對話紀錄、驗傷報告。(示意圖/取自視覺中國CFP)

記者曾羿翔/綜合報導

台北市一名男子阿輝(化名)遭控去年12月間在台北市大安森林公園的無障礙公廁內,對一名女子強制性交。儘管檢方以刑法強制性交罪將其起訴,法院審理後認為證據不足、無法排除兩人是合意發生性行為的可能性,最終裁定阿輝無罪。

根據判決指出,兩人透過交友軟體認識,並於案發當天共進晚餐後一起散步至大安森林公園。女方指控,阿輝在她明確拒絕的情況下,強行將她拉進公廁內實施性行為,並將體液留在她的臉部。女方也聲稱過程中不斷閃躲與抗拒,並提出對話紀錄、驗傷報告、心理諮商證明等佐證資料。

監視器畫面顯親密互動 驗傷無傷勢成關鍵轉折

然而,法院經調閱監視器畫面後發現,兩人在進入公廁前的互動自然親密,並無明顯掙扎或拉扯情形。影片中可見,阿輝以手環抱女方腰部,女方則主動回抱並輕拍對方,兩人步調一致走向廁所。此外,案發後女方雖赴醫院驗傷,卻無發現明顯外傷。

法官強調補強證據不足 無法僅憑單一指控定罪

法官指出,根據刑事訴訟法與無罪推定原則,若檢方無法提出足夠且具說服力的補強證據,即無法僅憑被害人單一說法判定被告有罪。法院認為,本案中的對話紀錄與心理諮商資料僅屬事後描述,屬重複性陳述,無法構成有效補強證據。

綜合監視器畫面、雙方互動、驗傷報告與通訊紀錄等資料,法院認為無法排除女方當時係出於自願與被告發生性行為,因此判決阿輝無罪,全案可上訴。

● 《ETtoday新聞雲》提醒您:性侵害就是犯罪,請撥打1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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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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