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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他人路權勿因小失大 南市警方加強宣導執法

▲號誌化路口,原則上是禁止紅燈右轉,僅有在特定路口,例外設立告示牌或以號誌燈號,允許紅燈右轉。(圖/警方提供)

▲號誌化路口,原則上是禁止紅燈右轉,僅有在特定路口,例外設立告示牌或以號誌燈號,允許紅燈右轉。(圖/警方提供)

記者林悅/南市報導

「貪圖一時之便搶快、不想停等紅燈太久、打方向燈麻煩」,諸如此類的理由,是常見民眾違規紅燈右轉、超越停止線停等紅燈以及轉彎或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的說詞,但往往只是可以省個幾秒鐘,卻似乎忽略是背後潛藏的危險,交通意外事故就是這麼發生。

市警交通大隊指出:一、號誌化路口,原則上是禁止紅燈右轉,僅有在特定路口,例外設立告示牌或以號誌燈號,允許紅燈右轉。台南市允許紅燈右轉路口,舉例有西門路與民族路口、後甲圓環等路口之機(慢)車道,係於路口設置告示牌面「機慢車輛紅燈可右轉」。民眾若貿然紅燈右轉,橫向車流駕駛人不易查覺,便很容易發生碰撞。

二、駕駛汽(機)車停等紅燈時,應停等於停止線後方,不可貪圖一時之便,超越停止線停等;機車不可超越而停等於機慢車待轉區,占用待轉車輛停車空間。提醒各位駕駛人,汽(機)車若越線臨停,如超過路口延伸線,將視同闖紅燈,可處罰新台幣1800至3600元罰鍰。如果本身的駕駛行為構成闖紅燈要件,萬一發生交通事故,將可能負擔全部肇事責任。

三、駕駛人上路,在做變換車道或轉彎時,如果沒有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週遭人車便無法預先得知您車輛的行向,也就無法做閃避或禮讓的動作。因此,提醒各位民眾,駕駛車輛在變換車道或轉彎時,應先使用方向燈,並留意照後鏡、稍微擺頭看後方死角有無車輛,若無才可變換車道或轉彎。

警察局統計106年1至9月,取締紅燈右轉9917件、紅燈越線臨停8423件、變換車道或轉彎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7401 件,警察局除加強執法外,將持續做好交通安全宣導教育工作,也呼籲各位市民共同遵守行車秩序,確保你我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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