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三讀 一例一休、砍7天假、增特休假全過

▲勞基法三讀通過。(圖/記者季相儒攝)

記者翁嫆琄/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6日晚間強勢處理《勞基法》部份條文修正案,包含一例一休、砍7天國定假日、特休假增加等,都在民進黨團的人數優勢下順利二讀通過,並進入三讀。

今天立院處理《勞基法》中的11條條文,根據三讀條文,立院確定通過第36條的「一例一休」,從現行的「每7日至少1日休息」修改為「每7日至少2日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例假只有在天災、事變和突發事件的前提下,雇主才能要勞工上班,而雇主必須發給加倍工資,且補假給勞工。

在「休息日」部份,勞工只要同意就可以上班,工資部分,2小時內,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另給予1又1/3,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另給予1又2/3。

至於砍7天假部份,條文修正第37條,由勞動部指定國定假日的權限,回歸內政部所訂定的《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在該辦法中,應放假日為11日,勞工再加上5月1日勞動節,成為12日,明年起實施;少掉的7天國定假分別是:元旦隔日(1/2)、青年節(3/29)、教師節(9/28)、光復節(10/25)、蔣公誕辰(10/31)、國父誕辰(11/12)及行憲紀念日(12/25)。

同時,為補償砍假,條文也通過特休假增加的提案,未來工作滿半年未達1年者,就享有3天特休假,滿1年有7天,滿2年未滿3年10天,滿3年未滿5年是14天,第5年到第9年是15天,第10年起是16天,之後逐年增加1天,特休假日上限為30天。

另外,護理人員等常碰到的「花花班」問題也確定通過修正,未來換班時,勞工至少有連續11小時之休息時間。

有關吹哨者條款方面,條文也修正第74條,未來雇主除了不得因勞工申訴公司而予以解僱外,還新增不得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份;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也應對申訴人身份資料嚴守秘密,不得洩漏足以識別其身份之資訊,否則要追究刑事及行政責任,還要賠償勞工。

條文也明定,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接獲第一項申訴後,應為必要之調查,並於60日內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勞工。

在條文第79條中則修正加重對違法雇主的處罰,將罰鍰最高可罰至150萬元新台幣。原本初審通過的78條之一,則不予增訂。

▼一例一休闖關,場外勞工團體大規模抗議。(圖/記者李毓康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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