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冠教訓/政院拍板修災防三法 納入三級品管制度

▲維冠教訓,政院速修災防三法。(資料照/記者季相儒攝)

記者賴于榛/台北報導

206地震重創台南,同時震倒了外傳結構有疑慮的維冠大樓,行政院會25日通過「災防三法」的修法,包括都市更新條例、建築法與災害防救法,送往立法院並列為優先審議案子。行政院發言人孫立群會後轉述,院長張善政表示,建築法這次修正主要精神是加入第三方公正團體勘驗,有助於保障建築物品質。

建築法的修正納入公家機關原先就有的「三級品管制度」,增列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簽證負責之結構、設備、防火避難設施等項目,竣工查驗等都應另由第三方審查。

都市更新條例部分,內政部表示,修正增加資訊公開與民眾參與,提高「事業概要」同意門檻,並將聽證程序納入都市更新程序中,以符合司法院「釋字第709號」解釋意旨,另考量災損建物更新重建的急迫性,其同意比率門檻,仍維持現行二分之一及得免除「事業概要」的程序,並強化公產參與都市更新機制及針對目前民間實務執行的爭議與困難,進行全面性檢討與改進。

▲孫立群(左2)25日主持行政院會後記者會。(圖/記者賴于榛攝)

內政部認為,未來完成修法程序後,當有助於改善都市地區的環境品質及推動都市再生,但為避免影響推動中更新案的安定性,也訂定過渡條款,就已報核的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准予維持適用報核當時的規定。

災害防救法的修正,則是增列不受預算法第23條有關資本收入不得充經常支出相關規定之限制,使運用更為靈活,對於協助災民災後復原重建相關規定,也增列災前借款、信用卡的本金及利息得予展延、以房屋或土地抵償原購屋貸款債務、利息補貼及稅捐減免等,災後重建之條文溯及自中華民國105年2月6日生效,以協助105年2月6日震災受災戶儘速重建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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