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法》增病歷為敏感資料 當事人同意方式不限書面

▲立法院三讀修《個資法》,病歷列入敏感個資。(示意圖/翻攝東森電視)

記者賴映秀/台北報導

立法院15日院會三讀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明定「病歷」為敏感性個人資料,比照健康檢查、基因、性生活不得作為搜集及利用,違反者處5年以下徒刑,得併科罰金新台幣100萬元。國民黨立委李貴敏指出,過去公務或非公務機關只要認定有需要都可以取得,將來除非有法律允許,否則不可以取得敏感個資。

同時,現行《個資法》規定需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修法放寬「同意」形式,但不得違反當事人自由意願,而個資搜集、使用者必須負起當事人同意的舉證責任。非公務機關對於個資的利用範圍,修法明定,必須與當事人有類似契約關係且採取適當安全措施、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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