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春明罵蔣為文「XXXXX」 有罪免刑定讞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作家黃春明在演講時遭成功大學台灣文學系副教授蔣為文抗議,而爆「五字經」粗口、比中指及罵「會叫的野獸」,一審被台南地方法院判罰1萬元、緩刑2年,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5日撤銷原一審罰金判決,改判「有罪免刑」定讞,這在台灣司法史上少有類似判例。

▲高院認為蔣為文(左圖)蓄意挑起黃春明(右圖)的憤怒,一般人都難以忍受。(圖/資料照片。東森新聞)

去年(2011)5月24日上午,黃春明應邀到國立台灣文學館演講,蔣為文在場舉了一張大字報抗議,上面寫著「台灣作家不用台灣語文,卻用中國語創作,可恥」,黃春明兩度衝下台理論,激動到脫掉外衣作勢要打人,被身邊人拉開,並罵出「五字經」、比中指,及罵蔣為文是「會叫的野獸」,稍後被工作人員拉開。

蔣為文在去年11月向台南地方法院提起自訴,控告黃春明公然侮辱,台南地院今年4月2日判決黃春明罰金1萬元、緩刑2年。黃春明之後回應,不想再為此事奔波,不想再見到蔣為文,他不願上訴。

南檢上訴 力挺黃春明無罪

不過,公然侮辱最高應罰9千元,而台南地院卻判黃春明罰1萬元,被質疑為誤判。台南地院指出,是因法官認定黃春明罵了蔣為文2次,依一罪一罰概念各判罰6000元,但法官寫判決主文,沒有說明是2次犯行,應是法官撰寫的疏忽,而非判決錯誤,法院會商請檢方主動提出上訴。

4月12日,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蘇榮照提出上訴書,認為台南地院判決無理,請求二審法院改判黃春明無罪,主要上訴理由有二,一是蔣為文在黃春明演講會場喧囂鬧事滋擾,黃春明是適當反擊遏止鬧事,防衛尚屬合宜,未逾正當性。

檢方指出,蔣為文在演講會場舉海報抗議,黃春明是知名作家,自覺在眾多聽講者前遭以「可恥」侮辱在先,情緒激動下才驟然口出不雅言語,是發洩心中不滿,非蓄意攻擊侮辱。另外,檢方認為黃春明是在同一演講場所,與蔣為文發生言語爭執,時間緊接、難以切割,行為屬接續犯,應論以一罪而非兩罪。

台南高分院:蔣蓄意挑釁,黃也於法難容

台南高分院則認為,蔣為文事前準備了海報,蓄意中斷演講,挑起黃春明的憤怒情緒,一般人都難以忍受,黃春明則口出惡言、於法難容,只是黃春明是受到挑釁而侮辱蔣為文2次,也值得憫恕。

台南高分院指出,此案即使依刑法規定減輕其刑,各量處最低刑罰金500元仍嫌過重,對黃春明所犯公然侮辱2罪,判決免除其刑,此案二審定讞。「有罪免刑」是依刑法第61條(裁判免除)所做的判決,符合「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黃:就當過運 蔣:有罪免刑還是有罪

二審定讞後,黃春明接受媒體採訪表示,官司落幕就當成「過運」,並且向提出獨立上訴的台南地檢署表達謝意。他說,這起事件讓他收到很多國內外讀者的支持打氣,讓他感到安慰,這樣就已足夠,實在不想再理蔣為文了。

蔣為文受訪時則表示,他告黃春明是為了求是非,最後判決也證明黃春明構成公然侮辱,「有罪免刑」就是認定黃春明「有罪」,是給黃春明和那些「獨尊中文的文化霸權者」適當教訓,希望他們引以為鑑,不要再誣衊台灣語文作家及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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