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夫捉姦「用腳卡門」強闖蒐證 反被判拘役55日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人夫阿強(化名)為了取得妻子小美(化名)外遇的證據,竟帶人強闖民宿房間,並以「用腳卡門、肩膀撞門」等方式進入房間,並拿起手機開始拍攝蒐證,結果反而害自己吃上官司。屏東地院法官日前審理之後,依犯侵入他人住宅罪,判處阿強拘役55日,得易科罰金5.5萬元。

▲▼飯店,住宿,房間,開門。(圖/CFP)

▲阿強被指控強闖民宿房間。(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強為了取得小美是「有責配偶」的事證,於是找人幫忙追查小美的行蹤,得知2024年5月某日小美與小豪(化名)將入住民宿,竟帶人強闖民宿房間,等到小豪聽見敲門聲前來應門,便立刻以「用腳卡門、肩膀撞門」等方式進入房內搜證。

阿強辯稱,當時他沒有使用任何工具或外力撞門,進入房間之後也馬上表明身分,小豪還幫忙指出小美的位置,後來小豪要求他們離開,他立刻就走出房間。

但小豪表示,阿強進入房間之後就拿起手機開始拍攝,他明確要求阿強等人離開,從頭到尾都沒有同意讓阿強進入房間。

屏東地院法官認為,經查,小豪與小美互動親密,有共組家庭之意,他與小美共處一室時,如果知道阿強的身分,怎麼可能同意讓阿強進入房間。

法官指出,阿強懷疑小美外遇,想要蒐證大可等到小美和小豪退房之後再做,並非只有強行闖入這一種方式,他的行為難認符合比例原則;此外,阿強等人不是偵查機關人員,沒有搜索票也沒有權限執行搜索,所以他們無權以蒐證為由侵入小豪的房間,還要求小豪、小美必須配合容忍,更無權藉此妨害他人私生活不被干擾或居住安寧不被破壞的自由。

最終,法官沒有採信阿強的說詞,並依犯侵入他人住宅罪,判處他拘役55日,得易科罰金5.5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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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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