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圖/維基百科)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蘇姓駕駛行經國道1號岡山至楠梓路段時,因變換車道方式遭民眾檢舉,警方認定未依規定行駛高速公路車道,裁罰3,000元。蘇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事發時路肩已開放通行,且標誌設置易誤導。法院審理後認為,蘇男於開放路肩起點前即切入加速車道,違規事證明確,判決駁回其訴求。
判決書指出,蘇姓男子於2024年9月10日下午,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國道1號南向350.2公里、岡山至楠梓路段時,因變換車道行為遭民眾檢舉。警方調閱檢舉影像查證後,認定其有「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違規事實,依法舉發並移送裁處罰鍰新臺幣3,000元。
蘇男不服裁罰,提起行政訴訟主張,事發路段於每日14時至20時開放小型車通行路肩,案發時間為17時43分,已屬開放時段,且其變換車道位置位於路肩通行起點處,並未違規;另認為現場標誌設置容易誤導駕駛人,請求撤銷原處分。
對此,裁決機關指出,經檢視檢舉影片可清楚見到,檢舉人車輛行駛於加速車道直行,而蘇男原行駛於主線車道,卻在尚未抵達路肩開放起點前,即開啟方向燈並切入加速車道行駛,顯已違反高速公路車道使用規定。
法院審理指出,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加速車道係專供匝道車輛駛入主線前加速使用,原已行駛於主線車道之車輛,不得任意變換進入加速車道。其立法目的在於維持車流秩序,使行駛於加速車道的用路人得以預測前方車輛動向,確保行車安全。
法院並依勘驗結果認定,案發地點右側清楚設有「路肩通行起點限小型車」標誌,並標示開放時段及里程位置。蘇男於尚未通過該標誌及里程牌前,即自主線車道切入加速車道,佔用加速車道行駛,違規事證明確,其主張與客觀影像內容不符。
而路肩開放措施僅限於特定車種、時段及路段,並未開放主線車輛於起點前即可行駛加速車道。即便後續主管機關曾調整相關規定,亦不具溯及效力,無法作為本案免責依據。認定原裁罰適用法令正確、程序無誤,判決駁回蘇男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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