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彰化女檳榔攤業者涉嫌販毒遭重判17年。(AI協作圖/記者唐詠絮製作,經編輯審核)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彰化縣一名檳榔攤業者,涉嫌以檳榔攤做掩護,2度販賣海洛因給2名毒蟲,總計獲利2000元,4000元交易為賒帳,彰化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李女犯罪事證明確,雖她辯稱是「無償提供」,但法官認定其說詞矛盾且不合常理,又曾犯毒品前科,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
依據判決書,李女暱稱「月亮」在彰化縣經營檳榔攤。根據檢警偵查,她分別於111年12月3日及112年1月22日晚間,在檳榔攤內販賣海洛因給施姓與王姓毒蟲。雙方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並使用「水果很甜」、「昨天帶回來的比之前好」等暗語暗示毒品品質,相約在檳榔攤交易。警方根據通聯紀錄與證人說法,認定李女涉嫌兩次販毒行為。
對話紀錄與證人指證歷歷
法院審理,從雙方的Line對話紀錄:顯示李女以暱稱「月亮」、「李偵」與購毒者王男聯繫,內容包括「見面再說」、「你在之前那個涼亭等我」、「我昨天帶回來的比之前好很多」等,明顯涉及交易約定。施男(已死亡)於警詢中證實,111年12月3日他出資1400元、王男出資600元,合資2000元向李女購買海洛因,112年1月22日則是賒帳4000元。王男於偵查及法庭中亦證稱,兩次交易均屬實,地點均在檳榔攤,並描述交易細節。
無償贈毒不合常理
李女最初在警詢承認有交付毒品,但稱是「無償提供」;後於法庭改口「根本沒有見面」。其前後不一的辯解,遭法官認定為卸責之詞。
法院審理,李女兩次交易均有證人證詞、通聯與對話紀錄佐證,與購毒者非親非故,不可能無償贈送高價毒品,所謂「無償提供」之辯駁不足採信。李女以2000元出售毒品(其中4000元交易為賒帳),已具備營利意圖。
法官認定李女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審酌李女早有毒品前科,明知毒品危害身心,卻仍無視禁令販賣一級毒品,增加毒品流通風險,嚴重危害國民健康與社會秩序。考量其犯後態度不佳、否認犯行,分別就兩次犯行判刑,並合併定應執行刑為17年有期徒刑。犯罪所得2000元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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