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市黃姓清潔隊員將殘值32元的舊電鍋給拾荒嬤,被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檢方今決定不上訴。(資料圖/記者黃宥寧攝)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北市1名黃姓清潔員因將殘值僅32元的舊電鍋轉送給拾荒阿嬤,被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士院歷經約2個月審理後,於去年12月2日宣判,判處黃男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並褫奪公權1年。士林地檢署經研議後決定不上訴,被告亦未提起上訴,全案將依一審判決結果確定。
士院判決指出,黃男自1990年起擔任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清潔隊員,負責垃圾清運與資源回收工作,依法屬具有職務權限的公務員,且依相關規定,不得擅自占有或處分回收物品。黃男卻於2024年7月26日晚間,在北投焚化廠旁的資源回收轉運站內,將隨車收運的大同電鍋1個取走,載回住處,隔日再轉贈給住處附近從事資源回收的婦人,涉犯侵占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財物罪。
法官審理指出,該電鍋經鑑價後殘值僅32.56元,黃男並未轉售牟利,而是在確認仍可使用後轉送他人;此外,黃男於偵查中即坦承犯行,並主動將電鍋繳回所屬單位,後續更在廉政機關尚未掌握其犯行前,主動向廉政署北部地區調查組自首,符合多項減刑要件。

▲提起上訴的程序,當事人(檢察官、被告)可在收到判決後20日內提出上訴狀。(AI協作圖/記者黃宥寧製作,經編輯審核)
合議庭認為,黃男行為已損及公務員廉潔形象,原應嚴肅以對,但考量其侵占財物價值極低、犯後態度良好、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且對所屬機關財政影響有限,屬情節輕微;若逕以貪污罪最低本刑處罰,顯有過重之虞,因此依《貪污治罪條例》及刑法相關規定,多次減刑後,判處有期徒刑3月,宣告緩刑2年,並依法褫奪公權1年。
至於是否續爭二審,檢方於收受判決書後,於法定上訴期間內完成內部研議,決定不上訴;被告方面亦未行使上訴權。依刑事訴訟程序,檢方與被告若在期限內均未上訴,案件即不會進入二審,一審判決將生效並確定。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