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等法院認定,女子明知對方已婚仍交往並發生性行為,侵害配偶權情節重大,判賠30萬元確定。(圖/AI生成)
記者楊庭蒝/綜合報導
新北市一名人妻林女(化名)指控,丈夫陳男(化名)在婚姻存續期間,與前女同事小芸(化名)發展不正當關係並發生性行為,嚴重侵害其配偶權,憤而提告求償80萬元。案件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審理認定,小芸明知陳男已婚仍交往逾1年,侵害情節重大,判她須賠償林女30萬元,全案確定。
據判決指出,林女與陳男於2007年結婚,婚後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小芸則是陳男過去任職同單位時的同事,兩人自2022年5月起以男女朋友身分交往,期間發生性行為,直到2023年6月分手。林女發現後提告,主張小芸明知陳男已婚,仍介入婚姻,造成其精神極大痛苦。
小芸在訴訟中辯稱,交往初期並不知道陳男已有配偶,直到後來得知對方已婚後,因遭陳男言語威脅才未立即斷絕聯絡,且之後未再發生性行為。不過法院審理認為,小芸先前已透過訴訟代理人自認知悉陳男婚姻狀況,且未能舉證證明自認與事實不符,依法不得撤回。
此外,法院也查出,陳男的臉書長期以一家三口合照作為封面照片,小芸於交往初期即已加入好友,理應知情,相關說法不足採信。合議庭認定,小芸明知對方已婚仍交往並發生性行為,已侵害林女基於配偶關係所享有的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
至於賠償金額,高院審酌雙方身分、學歷、經濟狀況及交往時間等情狀,認為原審判賠30萬元精神慰撫金屬於適當,林女要求再加賠50萬元並無理由,小芸主張免責亦不成立,最終駁回雙方上訴與附帶上訴,全案確定,不得再上訴。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