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小五女友遭判3年10月!他上訴辯「進不去」逆轉改判緩刑免關

▲19歲男性侵小女友,減刑處3年10月。(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19歲男涉性侵小女友,二審改判2年徒刑、緩刑5年。(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閔文昱/綜合報導

南投一名陳姓男子透過社群軟體結識僅12歲、就讀國小五年級的女童,雙方甚至發展成「男女朋友」關係,陳男卻多次不顧女童拒絕,對其進行猥褻並試圖性侵。全案一審原判陳男3年10月徒刑,但經上訴後,台中高分院認定部分罪證不足,撤銷強制性交既遂判決,改判2年徒刑、緩刑5年。

判決指出,陳男於2023年4月透過Instagram認識女童,6月至7月間,分別在女童位於雲林的住處及南投祖母家中,多次將手伸進女童衣內撫摸胸部、下體,甚至強行脫去女童褲子,企圖以生殖器侵入女童下體,女童多次哭喊「不要」,仍遭陳男強制猥褻。陳男事後辯稱,雖有性衝動,但因「進不去」而未得逞。

南投地院一審審理時,未採信陳男辯詞,認定其犯下3次強制猥褻、1次強制性交,合併判處3年10月徒刑。法官指出,女童證述前後一致,且與雙方IG對話內容相符,顯示陳男明知對方未滿14歲,仍違反其意願性侵,行為惡性重大。

陳男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官審酌後認為,關於「以手指侵入女童下體」部分,僅有女童證述,欠缺其他補強證據,且陳男供稱生殖器侵入未遂,應改論強制性交未遂罪。此外,陳男已坦承部分犯行,並賠償女童及其家屬40萬元達成和解,家屬也同意給予緩刑。

台中高分院因此撤銷一審有關強制性交既遂的認定,改判陳男2年徒刑、緩刑5年,緩刑期間須接受保護管束,並參加5場指定法治教育課程,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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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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