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方複訊後認為鄭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圖/記者林東良翻攝)
記者林東良、柯振中/台南報導
台南市安平區16日上午發生酒駕奪命事故。台南地檢署指出,鄭姓男子酒後駕車行經安平區慶平路時,衝撞正在作業的清潔車,導致陳姓隨車清潔人員當場傷重不治。檢方複訊後,認定鄭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虞,向台南地院聲請羈押獲准,地院法官裁定羈押。
台南地檢署檢察官16日下午率同法醫前往台南市立殯儀館進行相驗,確認被害人死因為遭車輛撞擊,造成下半身粉碎性骨折並引發多重性外傷死亡。事後鄭嫌還在泥醉的狀態中,聲稱車輛並非自己駕駛的。檢察官隨後訊問鄭姓被告,認其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酒後駕車致人於死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虞,已向台灣台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16日深夜已獲法官裁准。
此外,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台灣台南分會同步啟動關懷與聯繫機制,提供被害人家屬必要協助。台南地檢署強調,酒後駕車不僅危及自身安全,更可能奪走無辜生命、摧毀家庭幸福,呼籲民眾切勿心存僥倖,並重申將依法嚴正追訴酒駕犯罪,絕不寬貸。
至於裁定羈押的理由,台南地院法官表示,鄭姓被告經訊問後已坦承犯行,並有羈押聲請書附件所列證據可資佐證,足以認定鄭姓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前段「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嫌重大。
法官說明,鄭姓被告明知酒精會影響意識與駕駛能力,政府及媒體亦長期宣導酒後駕車危害,理應知悉酒後不得駕車,卻仍在飲酒後處於不能安全駕駛狀態下上路,最終釀成交通事故,導致被害人死亡,使被害人家庭天人永隔,所犯並非輕罪。
法院另指出,鄭姓被告於案發後一度否認為肇事駕駛,顯示未積極坦然面對司法,加上鄭姓被告自承經濟狀況欠佳,考量其未來恐面臨重刑及高額民事賠償,法院認定其有畏罪逃亡、規避追訴與審判程序之高度可能性,具備羈押原因。
至於羈押必要性部分,法院認為,難以僅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手段,確保追訴及審判程序順利進行,並衡量案件對社會治安之影響、公共利益及鄭姓被告人身自由與防禦權後,認定若不予羈押,恐難以進行後續司法程序,因而裁定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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