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預告修法 縣市首長、涉國安者赴陸探親奔喪限三親等

▲▼內政部,內政部示意圖。(圖/記者陳家祥攝)

▲內政部預告修法,縣市首長、涉國安者赴陸探親奔喪限三親等。(圖/記者陳家祥攝)

記者陳家祥/台北報導

鑑於近年中共於陸港澳地區誘拉我公務員,同時違法逮捕、羈押、盤查案例不斷累積,內政部日前預告修正「台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地方縣市首長、涉及國安的公務員等,申請赴陸探親、奔喪親屬的親等由四親等內改為三親等內;另外,也規範未涉及國安的公務員高階主管與警官等,赴陸申請時間由2天前改為7天前申請。

根據草案規定,政務人員、直轄市長、縣(市)長以及涉及國安機密、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人員,需符合5種情況可以申請進入大陸地區。其中,探訪在陸親屬的親等,從過去的四親等改為三親等。

根據我國的親等關係圖,一親等包括父母、子女;二親等包括兄弟姊妹、祖父母、孫子女;三親等包括伯父、姑姑、叔叔、舅舅、阿姨、曾祖父母、曾孫、姪子女、外甥子女等;四親等包括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等。

另外,草案也規定,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公)務之11職等以上公務員、警監三階以上警察人員與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及其所屬各級機關未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赴陸前需先申請、會商相關機關,申請時間由「2個工作日前」修正為「7個工作日前」。

此外,為建立公務員赴陸返台通報表異常情事,或申請人赴陸失聯之通報機制,草案增訂規定,各機關(構)知悉返台通報表異常事項或申請人赴陸失聯,應即時通知大陸委員會、法務部、法務部廉政署、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及移民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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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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