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公車下體磨蹭國中女生屁股 「已經好幾次」法官重判3年4月

▲桃園市董姓男子今年2月間搭公車時,藉機緊靠國中女生背後以下體磨蹭臀部處直至射精強制猥褻得逞。(示意圖/達志影像)

▲桃園市董姓男子今年2月間搭公車時,藉機緊靠國中女生背後以下體磨蹭臀部處直至射精強制猥褻得逞。(示意圖/達志影像)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董姓男子今年2月間搭乘公車,上車後藉機緊靠國中女生,假借人潮擁擠之便以下體磨蹭國中女生臀部直至射精,國中女生驚覺受辱後報警處理。桃園地院審理時,雖然董男坦承犯行,但法官查出董男有多次針對陌生女子猥褻前科,仍在法院審理中,法官審結依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重判他有期徒刑3年4月,本案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董姓男子於今年2月18日清晨6時50分許,自桃園市某處搭乘公車,上車後見前方與同站上車國中女生,假借公車人潮擁擠之便,緊靠國中女生背後,並以下體頻繁磨蹭其臀部直至射精,以方式強制猥褻行為得逞後,隨即於桃園監理站下車,國中女生下車後驚覺背後有不明液體,立即報警提告;桃園地檢署根據八德警方現場照片、公車監視畫面截圖、刑事局鑑定報告等佐證,偵結依妨害性自主罪嫌起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於院方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坦承犯行不諱,並根據檢警提供佐證資料,足見被告犯行明確;辯護人雖為被告辯護稱,被告自偵查時起就有認罪之陳述,現已就診,希望能治療自己身體上之衝動,且本案法定刑較重,請求依刑法第59條予以酌減其刑等語。

法官認為,被告僅為滿足個人私慾,無視未滿14歲告訴人A女之身體自主權與性自主意願,對告訴人性侵害以洩性慾,造成告訴人身心受創,被告之犯罪情狀,情節已非輕微,且無任何特殊之原因與環境而值得憫恕,被告迄今未能獲取告訴人與其母之諒解,亦未實際彌補行為所生之損害,無任何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辯護人所陳情節,尚不足以使本院認應依前揭規定酌減其刑,辯護人主張,難謂有據。

法官審酌,被告為成年人,明知告訴人為年紀僅14歲之人,為逞一己性慾,未慮及告訴人之身心健康,違反告訴人意願之方式為強制猥褻行為,對告訴人之人格發展及心靈健全造成不良影響,造成其心靈上之陰影與創痛。法官查出,被告於本案之前,已多次以相同犯罪手法,隨機選擇陌生女性以發洩其性慾,已由院方另案審理中,有法院前科表、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起訴書可憑,惟念及其坦承犯行,終知悔悟,節省司法資源,態度尚可;審結依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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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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