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男童小哲(化名)今年2月間在保母家中失去意識,送醫急救仍宣告不治,雙親認為保母照顧有疏失且延誤就醫,憤而提告求償311萬餘元。不過,苗栗地院法官日前審理之後,認為保母並無延誤送醫的疏忽,加上父母無法舉證證明急診醫師的死亡時間推測,以及事發當日關鍵3小時內孩子的身心狀況是否有異,最終裁定駁回父母的告訴。

▲小哲的父母認為保母照護有疏失,加上延誤就醫,才會導致孩子不幸離世。(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小哲的雙親在判決書中主張,孩子在事發當日上午交給保母照顧,上午大約11點40分左右,他們突然接獲保母通知,說孩子失去意識、嘴唇發紫,沒想到保母竟然沒有先撥打119,經他們提醒才打電話,明顯延誤就醫,等他們趕到現場時,救護人員根本還沒來,他們只好自行將孩子送醫。
雙親表示,孩子送醫急救仍宣告不治,急診醫師告知死亡時間推測應該在當日上午11時左右,檢方相驗結果推定為支氣管炎併發腦炎,如果是因病導致死亡,那在上午8時至11時之間不可能毫無徵兆或異常,保母卻沒有發現,顯然疏於照護,所以他們決定對保母提告求償共計311萬9000元。
保母則辯稱,事發前一天晚上孩子是由父母自行照顧,事發當日一早才送來她這裡,當時父母並未告知孩子的身體有任何特殊情形,她在照顧期間也沒有發現異常,沒想到哄睡孩子之後,她再次前往查看卻發現孩子情況不對,於是立刻依照先前保姆自選進修課程所教的嬰兒救護流程,先進行CPR並通知父母,再撥打119,整個過程扣除與父母通話的時間,時長不超過2分鐘。
保母認為,當時是孩子的父母先抵達,便先由父母將孩子帶去醫院,隨後救護人員才抵達,由此可知,她的行為並未延誤反而縮短了孩子送醫的時間,對於發生這樣的事情,她感到很遺憾,但她也自認在照顧及處置上都沒有任何過失。
苗栗地院法官表示,經查,保母在事發第一時間是按照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基本救命術訓練手冊進行急救,「溺水、中毒(藥物過量)、重大創傷、8歲以下幼童優先CPR二分鐘,非上述情況先打電話119」,先進行CPR再通知父母,難認有延誤送醫的疏忽。
法官接著指出,雖然小哲的父母表明急診醫師告知死亡時間推測在上午11時左右,卻無法提出證據證明,也無法舉證證明孩子在事發當日上午8時至11時之間有何身心異狀,退一步而言,若他們將孩子送到保母家之前並無異狀,又為何認定在上午8時至11時之間就應該有徵兆及異狀,這部分他們也沒有舉證證實。
最終,法官認為,從現有證據看來,保母並無任何故意或過失導致小哲死亡,也沒有足夠證據可以證明孩子因病死亡與保母的照護行為有關,父母主張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求償,為無理由,於是裁定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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