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大生邀少女上摩鐵 手機偷拍性影像!沒道歉沒賠償重判8年半

▲桃園市李姓男大生於2022年8月邀約未成年女網友至桃園區某商旅,卻趁2人合意發生性行為時,以手機偷拍性影像,事後被檢警查出涉案。(示意圖/免費圖庫pixabay)

▲李姓男大生邀約未成年女網友至桃園區某商旅,卻趁2人合意發生性行為時,以手機偷拍性影像。(示意圖/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李姓男大生於2022年8月邀約未成年女網友至桃園區某商旅約會,趁2人合意發生性行為時,以手機偷拍性影像,因李事後涉及他案,被警方持法院核發搜索票查扣手機發現上情;桃園地院審理時,李男否認偷拍,辯稱「少女沒有拒絕就表示同意」,法官認為其毫無悔意且未賠償,審結依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李姓男子於2022年8月上旬,透過交友軟體認識還在念高中之未成年少女,雙方於同年8月11日下午相約,李開車搭載少女到桃園市桃園區某處商旅,李男趁少女至浴室盥洗時,開啟手機之錄影功能,將手機架置在房間內床鋪旁,趁2人合意發生性行為時竊錄性行為過程之影片2則,以此違反少女意願之方法竊錄性影像。

事後因李男涉犯其他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北市警局婦幼警察隊持台北地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其桃園住處搜索,扣得其手機,經北檢檢察官檢查其電磁紀錄過程中,發現本案性之竊錄性影像,循線查獲此案,轉至桃園地院審理。

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害少女證稱,「與被告是在交友軟體上認識,大概是2022年8月暑假,交友軟體聊天過程中,被告有問我幾歲,有跟他說我16歲,後來我們約去汽車旅館,當天被告就開車來載我,抵達旅館後就合意發生性行為,我不知道有被拍攝本案性影像,一直到婦幼隊通知學校找我,才知道發生這件事,從認識到發生性行為當天,被告從來都沒跟我說過他擔心發生性侵糾紛所以想要拍攝性行為過程,我根本不知道他有錄影,也根本不想被拍。」

被告在審理時坦承其與少女發生性行為,但否認有竊錄合意性行為之過程等事實,聲稱「不知道少女未成年,性行為結束後還有跟她再次確認年齡,但她不給我看身分證」,甚至辯稱「拍攝過程中把手機拿出來時,少女也有看到,但她沒有表示阻止,應該是有同意我拍攝」;辯護人則辯護,被告與少女使用之交友軟體登錄時需自行填載年齡,其自我介紹欄位亦會顯示年齡,無從排除少女為提高配對成功率,而登錄不實年齡使被告誤信之可能,且被告攝錄前有與少女溝通此事,少女雖未明示同意,但顯無妨礙少女意思決定之作用,被告並未施以相類手段,僅以單純未得明示同意,無從以該罪責相繩。

法官審酌,被告與少女透過交友軟體結識,雙方並無任何信賴關係或感情基礎存在,被告利用少女智慮尚淺,僅為滿足一己私慾,未先確認少女之意願,即令其在毫無防備之狀態下,竊錄二人之性行為過程,蔑視他人性隱私權。且被告於本案性影像遭查獲後,始終否認犯行,本院審理時辯稱「認為少女沒有拒絕就表示同意;未見對於本案犯行有何懺悔之意,未深切認識自己行為造成之危害,且案發後賠償態度消極,不僅未提出任何具體賠償計畫,亦無向少女表示歉意之舉措,更未彌補少女所受損害。考量被告年紀尚淺,本案行為前尚無相類前科之素行,審結依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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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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